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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涉嫌虚假宣传”到“MIX2 涉嫌侵权”,小米到底经历了什么?
2017-09-30 17:14:07 【作者/来源:本站整理】 【关 闭

   2016年1月,小米4C手机“黑科技”宣传涉嫌违反广告法,工商局罚款3万;2017年4月,小米电视2涉嫌虚假宣传,法院判退一赔三;2017年9月11日,重庆轻谈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蒋憧在微博发布声明称,小米在其发布会上展示的MIX2“双ADC高清录音”技术,涉嫌侵犯自己已经获得授权的三项发明专利。


  就笔者来看,不管发布会还是广告宣传,公开的信息都是具有代表性的,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信息不是代表发布会上展示信息的本人,而是代表这个人所在的公司——小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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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因信息公开不当导致泄密、侵权、上市受阻等问题的公司比比皆是,造成的往往是声誉和金钱的双重损失,那么怎么能够避免信息公开不当呢?

   今天笔者借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条款对企业在信息公开前的分析思路提一些建议,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信息公开,从字面意思上看主要对应《规范》“6.4 c) 在对外信息发布之前进行相应审批;”,但根据不同的公开的信息,又会牵扯到《规范》“7.基础管理、8.实施和运行”,下面我们根据信息公开的两种不同方式来简单分析:

   1. 以“实物”方式公开的信息:企业在参加展会、产品销售时,都会涉及到实物公开,这个实物可以是模型、样品或产品,从企业角度出发,这些“实物”在公之于众之前主要防止哪些事情发生呢?

   1) 防止别人仿我们的产品:企业除做好商标注册、布局之外,还需做好研发、设计过程中的成果保护,适时形成知识产权,至于需要形成哪些知识产权或者说需要保护哪些技术,这个需要根据产品具体分析,笔者认为,产品售后或展出后可能被“反向工程”的难易程度至少应该作为分析的重要的考虑因素;

   2) 防止我们的产品侵权:以专利技术为例,企业应该自查对应产品研发过程中借鉴或使用技术的来源,在此基础上做了哪些改进,是否落入相应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即使企业针对部分技术已经申请了专利保护,也不能证明实施专利技术就没有侵权风险,有条件的企业还需要探究一下专利实施的的依从性;

   当然,以上分析内容应该“从娃娃抓起”,也就是从研发阶段开始持续进行,以保证及时了解行业最新技术信息,适时调整研发方向,如果分析仅仅局限在产品销售前,即使发现问题,补救成本也是比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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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以文字、语言、图片方式公开的信息:这类信息我们大体可以分为三类,技术性信息、非技术性信息和综合性信息。

   1)比较有代表性的技术性信息有专利申请、论文发表,对于专利、论文在对外提报前,首先要做保密审查,其次需要检索分析,以规避泄密、重复申请、侵权风险;拿发表论文来说,如果企业员工想要在某个刊物刊登论文,一是要审查论文中的技术细节内容是否适合公开?比如研发课题组做了上千次试验,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历时三年多刚得出的精确数据,员工第二天就把这些数据直接写在论文里发表,这就有些不合适,涉嫌泄密,又或者发表论文的员工刚入职,发表论文的内容涉及到前单位的研发成果,这个虽然不属于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但有可能侵犯前单位的商业秘密,对于这种情况,要结合员工的工作经历和背景调查信息来跟员工交流,规避该风险;再比如公司刚开发出了一种新产品,还处于样品阶段,员工直接在论文里公开其结构或组分,也不合适,如果这些信息在产品销售后早晚会公开,至少要先确认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再决定是否发表,比如将相关技术先申请专利保护,再对相关信息发表论文。二是要审查论文是否涉嫌侵权,这个侵权倒不是说在论文里引用了别人的专利技术,主要是防止论文内容侵犯他人的版权,众所周知,如今高校“抄袭门”频发,对学生、学校造成的负面影响都是无法估量的,如果公司员工的论文也是抄来的,并且不经审查发表,对公司的损失也是巨大的,那么在论文发表前,文章审核人员应该在互联网上做一下检索分析,防止“祸从口出”。

   2)新闻、广告宣传等信息披露都属于非技术性的信息公开的范畴,在这些信息在发布之前也要做保密审查、检索分析,除此之外还需要核实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面提到的“小米4C事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规定,而“小米电视2事件”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如公司在相关信息披露前开展相关审批,则可规避此风险。

   3)综合性信息,也就是综合技术和非技术性的信息,比如企业的产品宣传册、发布会,这类信息公开前就要综合考虑技术性和非技术性的特点去分析,比如上面小米发布会这个例子,在将“双ADC高清录音”技术描述加入发布会PPT和网站宣传图片前,应与知识产权、技术研发部门人员沟通关于泄密风险、技术描述准确性、技术成果保护的充分性和知识产权侵权分析情况。笔者粗略检索了一下小米公司公开的专利信息,2015年9月到11月份,小米公司陆续提交了多项关于声音采集的相关专利申请,如“移动终端及移动终端拾音优化方法 ”等关联度较高的专利申请已处于实审阶段,可见针对“双ADC高清录音”相关技术成果,小米公司是做了一定保护的,至于效果如何,时间会给我们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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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或多或少伴随着信息的公开,笔者建议,企业在主动公开信息前的审查至少应涵盖以下几部分:

   1.分析拟公开信息包括的公开内容,比如工艺、数据、结构、公司动态等;
   2.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对拟公开内容中可能引起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部分进行过滤;
   3.结合外部检索分析信息及企业内部调查,对拟公开内容中可能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部分进行过滤。
   4.对拟公开信息中违反广告、网络信息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部分进行更正、处理。

   如何让信息的公开受到控制且有利于经营和发展是企业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之一,从规避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的角度出发,我们建议有需求的企业把握好时机,及时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也就是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通过知识产权“贯标”工作的开展,将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降到最低,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关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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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进

IPMS审核员,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高级咨询师

   2014年至今一直从事知识产权“贯标”咨询、辅导工作,擅长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咨询、指导等全过程服务,具体包括:知识产权检索、企业知识产权风险与规避解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条款解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构建、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工作的现场指导;截至2016年底辅导“贯标”企业30余家,包括:齐鲁安替、玉皇化工、渤海活塞、达驰电气、中维世纪、鸿兴源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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