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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38880号“ZOO”商标提供使用证据及撤销复审案
2017-08-20 08:47:21 【作者/来源:本站整理】 【关 闭

 商标图样:zoo.jpg

商标类别:43

商品/服务项目: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餐馆;旅馆预订;鸡尾酒会服务;酒吧;流动饮食供应;茶馆

商标注册人(复审申请人):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撤销申请人(复审被申请人):代兵

 

案情介绍:

ZOO”咖啡馆品牌起源于韩国,商标注册人股东韩国太映F&B株式会社是韩国“ZOO COFFEE”商标的合法所有人。第6138880号“ZOO”商标原由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于2010328日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韩国太映F&B株式会社于2012年开始策划在中国发展“ZOO”咖啡馆产业,同时开始与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接触,商洽商标转让一事,并于2013424日商标注册人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后,立即办理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成为该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2013年撤销申请人代兵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第6138880号“ZOO”商标在“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餐馆;旅馆预订;鸡尾酒会服务;酒吧;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所有服务项目上的注册。商标注册人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按照规定提交使用证据,但是并未得到商标局的认可,商标局依法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商标注册人不服,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并重新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包括:原商标所有人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使用商标的证据,以及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受让该注册商标之后“为商标的大规模使用”进行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物力准备使用行为,强调其强烈的商标使用意图。此外,太映公司还提供了目前在全国开设大量店面,对“ZOO”商标进行大量使用的证据。

 

 

 

 

复审申请人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撤销复审期间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商标使用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ZOO”商标在韩国的所有人韩国太映F&B株式会社与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关系的证明文件;

2.ZOO”商标购买转让、许可情况证明;

3.申请人为筹备国内“ZOO”咖啡馆而进行的租赁房屋、室内装修、宣传品印刷制作、采购咖啡机等法律行为相关的合同、发票等文件;

4.申请人网站建设、百度推广、旗舰店开业庆典宣传等宣传行为相关的合同、发票、图片等文件;

5.申请人在各地分店对“ZOO”商标进行使用、宣传的图片证据;

6.ZOO”商标原注册人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许可他人在餐饮服务上使用“ZOO”商标的许可合同、发票,以及许可使用人在店内餐饮用具(菜单、宣传单)上使用“ZOO”商标的证据。

 

 

 

 

裁决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综合考虑复审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虽部分形成时间不在涉案期间内,但鉴于《商标法》关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予以撤销的立法本意是引导、鼓励商标所有人真实、积极使用商标,充分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浪费,对于复审商标权利人确有真实使用意图,复审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也能够发挥标示商标或服务不同来源作用情形的,可以认定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基于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复审申请人在2010328日至2013327日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咖啡馆”等服务项目上进行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依法维持“ZOO”商标在全部服务项目上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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