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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0784号“TAISHO”商标提供使用证据案
2017-08-10 09:23:45 【作者/来源:本站整理】 【关 闭

商标图样: taisho.jpg

商标类别:30
商品/服务项目: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蜂蜜;食用王浆(非医用);糖;糕点;调味品
商标注册人:山东明仁福瑞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撤销申请人:旷芳香

案情介绍:
撤销申请人旷芳香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第4560784号“TAISHO”商标在“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胶囊”等商品项目上的注册。商标局依法受理并向商标注册人山东明仁福瑞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在2个月内提交在2013年1月6日至2016年1月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向商标局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答辩人山东明仁福瑞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商标使用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企业在“营养胶囊”商品上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包装盒、说明书原件、产品照片,包装盒和说明书上清晰体现商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企业和印刷公司签订的包装盒印刷合同、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产品的购销合同、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及产品发货单。

裁决结果:
商标局认为山东明仁福瑞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合法有效,旷芳香在“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蜂蜜;食用王浆(非医用)”共七项商品上申请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维持其在这些商品上的注册。但是依法撤销在“糖;糕点;调味品”三项商品上的注册。
即:部分维持第4560784号“TAISHO”注册商标。
 
 
4560784“TAISHO”商标撤三决定.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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