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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78865号“SDA”商标提供使用证据案
2017-08-01 15:01:36 【作者/来源:本站整理】 【关 闭

 商标图样:sda.jpg

商标类别:35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饭店管理;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文秘;订阅报纸(替他人);计算机录入服务;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

商标注册人:山东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撤销申请人: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撤销申请人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第4978865号“SDA”商标在“广告”服务项目上的注册。商标局依法受理并向商标注册人山东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在2个月内提交在2012612日至201561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向商标局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答辩人山东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商标使用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商标注册人与商标许可使用人之间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证实许可使用人被授权全权负责商标注册人的广告资源和工商业管理,并使用“SDA”商标标识进行相应的商业活动;

2.商标许可使用人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资源授权经营合同;

3.商标许可使用人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和发票;

4.商标许可使用人在其经营场所和办公用品上使用“SDA”商标标识;

5.广告公司经营的媒体杂志《新航空》上,使用“SDA”商标标识,宣传其广告招商业务。 

裁决结果:

商标局认为山东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合法有效,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决定第4978865号“SDA”商标不予撤销,维持注册。

 

4978865号SDA商标撤三决定.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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