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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5865号“金都”商标提供使用证据案
2017-07-20 10:19:07 【作者/来源:本站整理】 【关 闭

  商标图样: 金都.jpg

  商标类别:14
  商品/服务项目:贵重金属锭;贵重金属合金;饰品(贵重金属);仿金制品;贵重金属艺术品;贵重金属丝线(珠宝);奖章;戒指(珠宝);手镯(珠宝);链(珠宝)
  商标注册人: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
  撤销申请人:山东中轩实业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撤销申请人山东中轩实业有限公司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第3015865号“金都”商标在全部商品项目上的注册。商标局依法受理并向商标注册人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在2个月内提交在2013年1月25日至2016年1月2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向商标局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答辩人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商标使用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商标注册人与商标许可使用人之间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
  2.商标许可使用人销售“金都”牌商品的购销合同,以及对应的销售发票;
  3.商标许可使用人印制“金都”牌商品的宣传材料、印刷合同及对应的印刷费发票;
  4.带有“金都”商标的商品标签、包装盒、包装袋和质量证书;
  5.商品实物照片若干张。

  裁决结果:
    商标局认为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合法有效,山东中轩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决定第3015865号“金都”商标不予撤销,维持注册。
 
 
3015865“金都”商标撤三决定.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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