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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商标】第12425491号“肥桃鸡”商标驳回复审案
2017-06-20 14:39:55 【作者/来源:本站整理】 【关 闭

    商标图样: 
    商标类别:25
    商品/服务项目:肉;鱼制食品;肉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花生酱;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脂;豆腐制品
    申请人:山东宝聚鼎王西食品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 ”为鸡的品种名称,用于“肉、蛋、肉罐头”等商品上直接表示商品的品种特点。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依法驳回其在“肉、蛋、肉罐头”三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驳回复审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援引其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的《山东通志》、《肥城县志》、《肥城乡土志》等资料论证“肥桃”一词的由来,进而引出申请商标“肥桃鸡”的合理出处,声明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之臆造词,并非实践中鸡的品种名称。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表示商品的品种特点,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
    2.申请人提供了网络上有关“肥桃鸡”的报道和搜索信息,证明实践中关于“肥桃鸡”的介绍全部指向申请人,所以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指定使用在“肉、蛋、肉罐头”商品上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能够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裁决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申请商标符合商标法之规定,依法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4008601992

http://www.qianhui.tm/

山东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111号中润世纪城三期1号楼20层(武警医院南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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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类别:25
    商品/服务项目:肉;鱼制食品;肉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花生酱;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脂;豆腐制品
    申请人:山东宝聚鼎王西食品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 ”为鸡的品种名称,用于“肉、蛋、肉罐头”等商品上直接表示商品的品种特点。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依法驳回其在“肉、蛋、肉罐头”三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驳回复审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援引其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的《山东通志》、《肥城县志》、《肥城乡土志》等资料论证“肥桃”一词的由来,进而引出申请商标“肥桃鸡”的合理出处,声明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之臆造词,并非实践中鸡的品种名称。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表示商品的品种特点,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
    2.申请人提供了网络上有关“肥桃鸡”的报道和搜索信息,证明实践中关于“肥桃鸡”的介绍全部指向申请人,所以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指定使用在“肉、蛋、肉罐头”商品上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能够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裁决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申请商标符合商标法之规定,依法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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