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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慧案例--商标】“一诺瑞特”商标异议申请案
2017-05-10 14:13:10 【作者/来源:本站整理】 【关 闭

原题:“摹仿他人驰名商标”类型——第15472454号“一诺瑞特”商标异议申请案

 

商标图样:

注册号:15472454

商品/服务项目:11类:空气过滤设备;冷藏柜;太阳能热水器;冰柜;空气除臭装置;空气冷却装置;蓄热器;消防栓;蒸气浴装置;消毒设备

商标注册人/申请人:十堰一诺瑞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介绍(500字以内):

15472454号“一诺瑞特YINUORUITE”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由其注册人十堰一诺瑞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于2014109日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于2015820日发布初审公告。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于201511月对其三类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异议人理由和法律依据:

(一)异议人的主要理由:

1.异议人是由中国力诺集团与德国Paradigma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中德合资企业,是集太阳能光热、空气能多类型多方面利用的综合性企业,亚洲最大的太阳能生产企业之一,是行业唯一一家“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在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2.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力诺瑞特”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再加之被异议人对外宣传中自称是异议人经销商,更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

3.“力诺瑞特”商标系异议人在先注册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太阳能热水器和蒸气浴装置”以外的商品上,侵犯了异议人在先驰名商标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散款之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

4.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在先知名商号权,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损害申请人之合法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

5.被异议人对外宣传中自称是异议人经销商,却故意复制模仿异议人驰名商标明显系典型的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公众对商品产源的误认,致使异议人“力诺瑞特”驰名商标知名度弱化,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五条之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

6.“力诺瑞特”商标系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而被异议人对外宣传自称是异议人经销商,却将与其近似的被异议商标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

(二)异议人的关键证据

2011年11月,异议人第3589244号“力诺瑞特”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裁决与判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经过审理,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诺瑞特”指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过滤设备;冷藏柜;太阳能热水器;冰柜;空气除臭装置;空气冷却装置;蓄热器;消防栓;蒸汽浴装置;消毒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3589244号、第11504897号“力诺瑞特”商标、第8440463号“力诺瑞特及图”商标、第3000678号“力诺瑞特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热水器;冰箱;冷冻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设备;暖器;太阳灶;干燥设备;蒸汽发生设备;蒸汽储存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部分类似,文字构成近似。异议人引证爱现注册第3589244号“力诺瑞特”商标,该商标经过异议人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曾被商标局认定为使用于“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热水器”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文字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力诺瑞特”仅一字之差,双方商标构成要素十分近似,已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据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15472454号“一诺瑞特”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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