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92296号、第11292268号“岚山港”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案
商标图样:
商标类别:35/39
商品/服务项目:
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工商管理辅助;投标报价;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购服务(商业辅助);广告;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
第39类:物流运输;码头装卸;拖缆;驳船服务;汽车运输;铁路运输;货物贮存;仓库出租;集装箱出租;管道运输。
被申请人:日照华拓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日照港集团岚山港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的理由和依据:
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8日注册第11292296号和第11292268号“ ”商标,2014年8月申请人对两件商标同时提出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如下:
1.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获得的企业商号权以及申请人对企业简称“岚山港”所享有的在先权利;
2.“岚山港”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
1.“岚山港”不是申请人的企业名称,没有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指向性联系;
2.“岚山港”不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合理合法,不存在恶意抢注之情形;
3.“岚山港”本属地理区域,具有丰富的自然与历史人文内涵,该名称不该由申请人所专有。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认为,岚山港位于黄海海州湾北角,是山东省最南端的港口。1986年8月岚山港开始实行二类口岸开发,1989年9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岚山港作为一类口岸正式对外开放。争议商标与国家一类开放口岸岚山港的名称完全相同,被申请人并非岚山港港务的经营主体,其将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广告、进出口代理”以及“物流运输、货物贮存”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争议商标服务质量和来源产生误认,从而产生消极的、负面的不良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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