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类别:10
商品项目:医用灯;按摩器械;医用身体康复仪;医用蒸薰设备;医疗器械和仪器;电子针灸仪;理疗设备;电疗器械;医用垫;矫形带
商标注册人:济南至善堂中医药研究所
案情介绍:
济南至善堂中医药研究所2012年11月21日在第10类“医用灯;按摩器械;医用身体康复仪;医用蒸薰设备;医疗器械和仪器;电子针灸仪;理疗设备;电疗器械;医用垫;矫形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1777729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2015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
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和爱尔迪爱因考夫有限及无限公司认为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权益于2015年12月29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济南至善堂中医药研究所于2016年5月20日委托我司对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进行答辩。
2.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及主要证据: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并注册的第10709031号“AL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发音和含义上无法区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在异议或异议复审安中均判定与申请人“ALDI”商标近似。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针对上述理由,申请人主要提供了如下证据:
(1)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
(2)相关的异议裁定及异议复审裁定等证据;
3.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其他案件情形不应作为本案审理参考。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在公众建立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上述理由,被申请人主要提供了如下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被申请人简介及被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申请人后期质证意见
被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的说法不成立。在案例案情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基于一直的审查标准结果也应相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
4.案件争议焦点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评委审查认为,争议商标“艾的aIDI”与引证商标“ALDI”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事由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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