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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慧案例-商标】第7164447号“JILIYONG”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案
2017-03-01 13:42:31 【作者/来源:本站整理】 【关 闭

商标图样:
       商标类别:07
       商品/服务项目:家用电动搅拌机;厨房用电动机器;家用电动榨水果机;家用豆浆机;面包机;洗衣机;旋转式脱水机;熨衣机;家用电动打蛋器;清洁用吸尘装置


被申请人:中山市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
申请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的理由和依据:
被申请人于2010年728日注册第7164447号“”商标,2015515日申请人对该商标提出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如下:
1.申请人为豆浆机行业的领导者和开创者,致力于豆浆机、榨汁机、料理机为主的小家电产品的创造和生产,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九阳、JOYOUNG”系列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产源联系;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九阳”、“JOYOUNG”系列引证商标(如:IMG_256)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30条规定;
3.争议商标的变形方式极易令相关公众误认为是“九阳”对应的拼音商标,加之其采取了模仿“JOYOUNG”的设计方式,攀附“九阳JOYOUNG”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系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九阳”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和知名商号,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经营同类商品,在明知申请人的情况下,仍将“九阳”作为商号登记使用,足见其不法意图,对于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行为,应依法予以制止。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九阳”驰名商标的淡化,用于类似商品上不存在混淆消费者的可能性。


裁决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JOYOUNG”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豆浆机、洗衣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裁定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备注: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与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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