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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慧案例--商标】14823787号“今日头条”商标异议案件分析
2017-03-10 13:41:44 【作者/来源:本站整理】 【关 闭


商标图样:
商标类别:43
服务项目:流动饮食供应;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饭店;餐馆;茶馆;自助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咖啡馆
商标注册人:夏荣(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1.基本案情:
夏荣(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答辩人”)2014718日在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饭店;餐馆;茶馆;自助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咖啡馆”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第14823787号“今日头条”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2015724日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对异议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第11752793号、第11752794号、第13851655号“今日头条”商标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相同商标,同时主张被异议商标是对其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主张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夏荣(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进行了答辩,答辩理由如下:
1)被异议商标与第11752793号、第11752794号、第13851655号“今日头条”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服务提供者、商品和服务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和销售渠道、销售方式上完全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其注册和使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依法予以核准注册。
2)异议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第43类相关服务上使用“今日头条”商标,更不可能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应依法予以核准注册。
3)答辩人完全是善意注册行为,并且一直在善意经营餐饮行业。异议人不能以其在第94245类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有“今日头条”商标就不允许他人在任何其他类别上使用和注册该商标,否则就是对其商标权利的无限制滥用,有违公平正义原则,最终成为一种恶意垄断行为。
对应上述答辩理由,答辩人提供了答辩人名下商标注册清单;夏荣(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夏易餐饮有限公司、南京夏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页;答辩人餐厅在网站上的介绍等证据材料。


2.商标局异议决定及法律依据
商标局于2017年2月3日作出(2017)商标异字第0000004168号《第14823787号“今日头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认定被异议商标“今日头条”指定使用在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饭店;餐馆;茶馆;自助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咖啡馆”服务项目上,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52794号“今日头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项目上,虽然双方商标文字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的服务的内容、方式及消费群体等方面明显不同,双方商标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证据不足。
最终,标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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