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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慧案例-商标】11471198号MEISOI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分析
2017-02-20 11:53:41 【作者/来源:本站整理】 【关 闭

商标图样:

商标类别:1

商品项目:土壤调节制剂;氮肥;肥料;农业用肥;肥料制剂;磷酸盐(肥料);混合肥料;腐殖质表层肥;化学肥料;植物肥料

商标注册人:北京富利农国际化肥贸易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1.基本案情:

北京富利农国际化肥贸易有限公司2012910日在第1类“土壤调节制剂;氮肥;肥料;农业用肥;肥料制剂;磷酸盐(肥料);混合肥料;腐殖质表层肥;化学肥料;植物肥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1471198号“MEISOI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201427日美盛公司依法提起商标异议申请,20151022日商标局作出异议决定,准予争议商标核准注册,美盛公司不服,继续于2016530日对争议商标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2.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及主要证据:

1)申请人美盛公司是世界知名的肥料供应商,在农资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美盛”、“”商标经过持续的大量宣传使用建立在农资领域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事实上已经构成驰名商标。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226255号“”商标在组成元素、布局手法、呼叫和视觉效果上非常相似,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广为消费者熟知的品牌标识“”整体效果一致,构成实质近似,注册使用极容易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品牌联系起来,损害申请人及其国内投资公司的利益。申请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4)被申请人2009年成立,与申请人国内投资公司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同处北京市朝阳区,并且一直在复制、摹仿申请人“美盛(Mosaic)”、“嘉吉”品牌,在实际的经营推广中同样刻意攀附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嘉吉有限公司,傍名牌恶意明显,手段恶劣,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依法应予禁止,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摹仿“美盛(Mosaic)”品牌的手段,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5)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王荣磊2010年就因商标侵权收到工商查处并被提起刑事诉讼,很明显王荣磊是将摹仿知名商标、傍名牌作为投机经营、牟取暴利的手段,不仅严重侵犯真实权利人的利益,而且会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给广大农民带来严重的损失,阻碍“三农”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依法应予禁止,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摹仿“美盛(Mosaic)”品牌的手段,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针对上述理由,申请人主要提供了如下证据:

1)申请人企业简况;

2)申请人在华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厂区照片;

3)中国磷肥工业协会、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各自出具的“美盛”牌磷肥和掺混肥料经济指标排名证明复印件;

4)经过公证的国际化肥工业协会出具的2010-2014年美盛公司是世界最大的高浓度磷肥生产商、第二大钾肥生产商证明公证认证文件;

5)申请人国内投资公司参与起草的《中国掺混肥料国家标准》复印件;

6)申请人及其国内投资公司获得的资质、荣誉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7)“美盛”商标注册证及许可备案核准通知复印件;

8)“美盛”商标产品照片;

9)申请人国内投资公司2009-2014年市场推广费用审计报告原件;

102009-2011年“美盛”商标进行宣传推广签订的部分广告合同及对应发票复印件;

112005-2014年“美盛”商标宣传推广材料复印件;

122011-2014年第三方调查机构IPSOS MARKETING出具的《美盛化肥客户满意度调研报告》复印件;

132009-2014年美盛在华投资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142009-2011年“美盛”商标产品销售网络图、部分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复印件;

152008-2015年“美盛”商标受保护记录;

16)有关“美盛”商标维权打假的部分媒体报道复印件;

17)美盛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照片;

18)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商标档案;

19)商评字[2015]0000018062号异议复审裁定书复印件;

20)单工商法函字[2014]1号复印件;

21)申请人“”标识版权登记证书及对应的版权登记申请材料档案复印件;

22)申请人对“”标识在先发表证明;

23)申请人委托的设计公司网站关于该作品的说明截图;

24)“”标识2005年在中华合作时报的部分宣传材料复印件;

25)被申请人公司登记信息;

26)申请人关于国内“美盛”商标更替“嘉吉”商标的电视声明截图;

27)辽宁省工商局市场处发布的《关于开展清查侵犯美盛公司“美盛”、“嘉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紧急通知》复印件;

28)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查询统计;

29)被申请人的部分经营推广信息及产品情况;

39)被申请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王荣磊因商标侵权收到工商查处并被提起刑事诉讼的部分证据。

3.被申请人答辩理由

1)争议商标有自身独特的创意和使用渊源,是被申请人在已有商标品牌的基础上的防御性注册,并非摹仿复制他人已有商标;

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上均存在很大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4.申请人后期质证意见

(1)申请人“美盛 ”作为企业品牌和主标一直以“”的形式从2004年开始在中国境内进行持续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在行业内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北京富利农国际化肥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85日,与申请人2008年投资成立的中国公司总部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同处北京市朝阳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当然知晓申请人及其“美盛 ”品牌和商标,并且被申请人在实际经营中一直利用各种手段攀附申请人及其“美盛 ”品牌、商标,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傍名牌的恶意通过其具体的行为显露无疑;

(2)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明显不能成立,侧面证明了其复制、摹仿申请人“美盛”、“ ”品牌和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作为其攀附手段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5.案件争议焦点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

(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6.商评委裁定意见及法律依据

商评委审查认为,争议商标“Meisoio及图”与引证商标“Mosaic及图”均表现为英文和图形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上下排列的形式,在呼叫、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农业化肥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农业用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产品照片、广告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使用或宣传其产品的过程中,通常将“美盛”商标与“Mosaic及图”商标组合使用,且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其“美盛”商标与“Mosaic及图”商标在肥料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形下,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并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商评委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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