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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慧视点】海澜之家不满他人使用其商标作为域名及字号 展开维权
2017-02-14 11:51:55 【作者/来源:本站整理】 【关 闭

最近,山东省东营市一家宾馆火了,本来你瞅到一家店,想进去买衣服,结果一进店才发现这竟然是宾馆,不是“海澜之家”啊!你是不是有点惊讶?


这事儿惹恼了海澜之家,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海澜之家)认为,这家海澜宾馆(下称海澜宾馆)因在酒店外部及内部使用“海澜宾馆”“海澜商务宾馆”等标识,而且使用包含“hlan”的域名,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澜”字样,涉嫌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第4077664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饭店”等服务)

 

(第407732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

  据了解,2016年海澜之家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海澜宾馆停止侵犯其“海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变更含有“海澜”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海澜之家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澜宾馆虽然注册了“东营区海澜宾馆”的企业名称,但在实际使用中并没有规范使用,而是突出使用了“海澜”字样,并使用在与海澜之家持有的涉案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海澜之家对涉案“海澜HEILAN及图”商标与“海澜之家”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同时,没有证据显示海澜宾馆在网站宣传和使用“hlan.cn”域名上存在侵权行为,所以海澜宾馆使用涉案域名并未侵犯海澜之家对涉案“HLAN”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海澜宾馆在网站宣传中故意说明“依托‘海澜之家’男装全省各地优秀代理商平台,资源共享,现已启动‘海澜商务连锁酒店’全省加盟项目”,主观上有攀附“海澜”品牌的主观恶意且实施了搭便车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海澜宾馆成立之前,海澜服饰公司的“海澜”品牌(包括涉案商标)已经在全国范围具有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案件事实亦能说明东营区海澜宾馆搭便车攀附海澜服饰公司涉案商标的意图明显,因此,东营区海澜宾馆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海澜宾馆停止侵犯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含有“海澜”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赔偿海澜之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2万余元。

 

海澜之家

 

海澜宾馆

 

  小编搜了一下图片,这黄蓝对比的色调,两家企业外观还有点相像。


  海澜之家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该案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焦点主要为海澜宾馆是否实施了侵犯海澜之家对涉案“HLAN”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的行为。对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澜之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域名是海澜宾馆注册的,且海澜之家对涉案网站未能显示海澜宾馆通过涉案域名进行电子商务没有异议,因此海澜宾馆注册使用涉案域名并未侵犯海澜之家对涉案“HLAN”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据此,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海澜之家的上述,维持原判。

 

在关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上,一审法院写到:

商标和企业名称均为商业标识,前者用于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后者用于区别不同市场主体,本案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属于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后企业名称的冲突情形。《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商标法律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商标法》(2013)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权利冲突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纠纷,从侵权人的行为性质看,主要是借助于合法的形式侵害他人商誉,表现为使消费者对商标或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故一般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单独或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进行调整。一般而言,对于两种权利的冲突,以保护在先注册商标权为原则。

 

视点

本案点评

王磊  法律硕士

集团董事、集团总监

千慧品牌设计公司董事长

执业律师、专利代理人、律所管理合伙人、济南大学客座教授

 

国内知名知识产权专家,具有理工科与法律双重教育背景,十余年大型国企管理经验;擅长商标、专利、著作权确权、用权、维权案件,为客户提供整体知识产权顾问服务,尤其擅长行政确权案件、侵权诉讼暨不正当竞争案件,用极强的专业知识为客户解决疑难问题。

顾问单位:山东高速集团、山东能源集团、九阳股份、力诺集团、临工集团、山东省妇联、山东工艺美院、济南市旅游局、天成集团等。

 

观点 

1.企业字号在经营中突出使用,有可能侵犯他人商标权

 本案中海澜宾馆虽然注册了“东营区海澜宾馆”的企业名称,但在实际使用中并没有规范使用,而是突出使用了“海澜”字样,并使用在与海澜之家持有的涉案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海澜之家对涉案“海澜HEILAN及图”商标与“海澜之家”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这一点也是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的问题,突出使用方式包括字体不同、大小不同、颜色不同等。

 

2.企业字号权与商标权之冲突,应当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本案中,海澜宾馆将海澜之家已经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海澜”商标注册为字号并使用,存在明显搭海澜之家涉案商标商誉的故意,而且海澜宾馆在网站宣传中故意将自身服务与海澜之家建立密切联系,误导相关公众以为其提供的旅馆服务来源与海澜之家,构成虚假宣传,对海澜之家构成不正当竞争。

后果为变更含有“海澜”文字的企业名称。

 

3.关于本案中域名与商标权冲突问题

域名是否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随着时代的发展,判断的要件也不断变化,尤其是互联网发展的今天,域名的作用可以说越来越弱。因此要充分考虑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要充分考虑公共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域名侵犯商标权有三个要件: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容易使得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海澜之家提出的涉案“www.hlan.cn”网站侵犯了其享有的“HLA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便在于海澜之家没有证明海澜宾馆在该涉案网站上进行过相关的商品交易行为。

 

来源:山东高院(2016)鲁民终2364号、中国知识产权咨询网

编辑: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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