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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知识产权:易建联=容易建立联系?
2015-01-01 08:00:00 【作者/来源:本站整理】 【关 闭

    CCTV-12《社会与法》栏目4月26日播出了一期陈年旧案,啥呢?易建联的商标官司。

    易建联,第五位正式登陆NBA的中国球员,5个赛季,效力4支球队。2008年北京奥运会中国代表团旗手。

 

    2003年5月20日,福建省名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鞋、袜”等产品上申请了一件“易建联YiJianLian”商标,该商标顺利通过商标局审查后,于2005年9月7日注册公告。商标注册号3562067。该商标于2009年5月转让给了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建联公司”)。商标档案如下:

 

    事实是,受让人易建联公司跟篮球明星易建联没有任何关系。

    2006年,篮球明星易建联发起申请,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撤销上述争议商标。

    商评委经过审理,以该企业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旧法第31条,新法第32条)为由,将第3562067号“易建联YiJianLian”商标予以撤销。

 

    易建联公司不服,以我们申请的“易建联”意思为“容易建立联系”,2003年申请商标时易建联并没有任何名气,不是恶意抢注为理由将商评委告上法庭。

 

    而实际上,易建联在1999年开始从事篮球训练,2003年以前已经参加许多赛事,其中包含2002年5月,易建联参加北京体育大学举行的Adidas ABCD中国区训练营并获得MVP(最有价值球员);2002-03赛季,16岁的易建联作为广东宏远队的新人(中锋/大前锋)参加CBA联赛,助夺得常规赛冠军、总决赛亚军;个人也夺得扣篮大赛亚军,联赛最佳新人奖。

 

    因此,可以说易建联在福建省名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03年5月申请易建联商标时已获得足够的知名度。更何况福建和广东本身就是相邻的省份,作为福建的一家体育用品公司,按常识应当知晓当时易建联的名气。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易建联胜诉,商标予以撤销。历时长达4年的商标纠纷官司以保护易建联姓名权的结果结束。

 

    虽然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但同时商标法也规定了权利救济的方式。比如异议,比如无效宣告等。

 

    

所以,商标法不能仅仅理解为谁先注册就保护谁,抢来的终究不能变成自己的,商标仅仅是一个符号,其蕴含的核心价值是商家的信誉,攀龙附凤者永远成不了龙凤,企业切莫只顾商标注册,而忽略了真正意义上的品牌建设。

 

    另外,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们从“易建联”的商标案例中也可以看到此条规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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