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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球容易打官司难,迈克尔·乔丹再诉商评委要求撤“乔丹”商标
2015-01-01 08:00:00 【作者/来源:本站整理】 【关 闭

其实这个题目严格来说是不太对的,正确的写法是“ NBA明星Michael Jordan起诉中国商标局要求撤销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在中国商标局注册的相关的商标,如‘乔丹’、‘QIAODAN’及图形等商标”。

 

Nike为乔丹设计的系列签名鞋叫做“Air Jordan”。后来Nike把这条生产线从自己的厂家分出来,专门叫做“Jordan Brand”,其商标是乔丹灌篮的形象。而“QIAODAN”则出自晋江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中国品牌。

 

2000年9月,乔丹体育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QIAODAN”、“小乔丹XIAOQIAODAN”等在内的商标,2001年,申请获批准。其中,“乔丹”中文文字商标2009年4月被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2年10月,Michael Jordan在乔丹体育的上述商标取得注册权利后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认为乔丹体育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商标的使用会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并以此申请商评委撤销对上述商标的注册。

2012年Michael Jordan还针对乔丹体育的商标形象在上海对其提起侵犯肖像权的诉讼。看一下两者的联系和区别。

 

2014年4月,商评委做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认为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从商评委的多份裁定中看到:


本案争议商标文字“乔丹QIAODAN”与申请人姓名“  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存在一定区别,并且“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这一姓氏与申请人姓名之间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同时,申请人及耐克公司在宣传使用申请人姓名及形象时,使用的是“Michael Jordan”、“迈克尔·乔丹”的全名,以及乔丹本人飞身扣篮动作形象相关的标识。相较于被申请人乔丹体育对其商标的使用,从双方使用的广泛性、持续性、唯一对应性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尚不能认定“乔丹”二字与申请人姓名之间的对应关系已强于被申请人。


Michael Jordan不满商评委的裁定,先后与商评委打了34起官司,申请撤销商评委做出的裁定。其中,以自己名义起诉的有32起,其余2件是商标所属公司耐克公司起诉。

一审的结果对Michael Jordan很不利。一审法院针对该系列诉讼作出了共34份判决,均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迈克尔·乔丹不服,再次上诉。

昨天,该案二审在北京市高院开庭审理。


此次审理主要针对以下几个问题展开。


1.诉争商标是否侵犯公共利益

Michael Jordan & NIKE方

(1)乔丹体育所经营的体育用品与Michael Jordan所从事的职业领域相同,极易使消费者混淆其品牌归属,将“乔丹”商标与Michael Jordan相联系。

(2)乔丹体育还将Michael Jordan子女的名字、球衣等均进行了商标注册,此恶意抢注明显是利用Michael Jordan的知名度谋取不当利益。

(3)消费者误认误购,大范围的公众混淆就是影响公共利益。

商评委:

    “乔丹”是一个英美普通姓氏的中文翻译,乔丹体育在使用中并没有刻意将“乔丹”商标与迈克尔·乔丹本人相联系,其使用至今也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并不构成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乔丹体育:

    我们不否认会有部分人对把‘乔丹’商标与乔丹本人相关联,但是关联不一定混淆。我们的商品在门店分布、价格等方面都显示出其民族品牌的特征,与上诉人的区别非常明显。

 


2.“乔丹”品牌是否与乔丹相对应

Michael Jordan & NIKE方

乔丹体育明知Michael Jordan的知名度,乔丹体育公司注册了一系列与迈克尔·乔丹紧密联系的标识,并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损害了其肖像权和姓名权,应该予以撤销。

乔丹体育:

“乔丹”是英美普通姓氏的一种翻译,Michael Jordan本人并没有对中文“乔丹”进行过明确认可,他本人既不会说也不会写中文“乔丹”。“乔丹”仅仅作为中国媒体对Michael Jordan的翻译,并不能为其创造出一种姓名权。

 


3.剪影灌篮形象是否侵犯肖像权

即本文中,相对比的Michael Jordan比赛中的照片和乔丹体育作为商标申请的剪影图样。

Michael Jordan的该比赛照片拍摄于1997年,随后在大量体育杂志进行刊登,乔丹体育作为商标申请的剪影照片申请于1998年。

Michael Jordan

高度近似。

商评委:

诉争的形象只是剪影,且动作形象较为普通,不能以此就认为侵犯了Michael Jordan的肖像权。


 

昨天的二审并没有当庭宣判。


 

提到飞人乔丹,更多的人会联想到其在NBA创造的一个又一个神话,篮球之神。但是在中国的商标维权路上走得并不顺利。

名人姓名被抢注的案例比比皆是,除了跟中国的商标注册在先的制度有关,还有其姓名背后所代表的经济利益。另外一个原因,具体到本案来说就是,“乔丹”甚至“Jordan”并不是Michael Jordan的全名,而只是姓。如果“迈克尔乔丹”还牵扯到全名的话,“乔丹”作为姓来说,并不是Michael Jordan所独有的。因此在“乔丹”与“Michael Jordan”之间的关联性上又远了一步,这也是我在正文中一开始说改本篇文章题目的原因所在。


虽然二审没有当庭宣判,但是“千小慧”认为,本次上诉Michael Jordan胜诉的可能性非常小。


 

最后,昨天发生了一个有意思的关于调查的问题。

Michael Jordan宣称通过他们的调查,63%的公众在听到乔丹体育品牌时,会与篮球巨星乔丹联系在一起

商评委辩称,他们也做过一项调查,结果显示,90%的消费者清楚地知道乔丹体育是国内的民族品牌,“不能把消费者当傻瓜。”

那么,正在阅读这篇文章的你,怎么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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