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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纳哥”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是常识吗?
1970-01-01 08:00:00 【作者/来源:本站整理】 【关 闭

近年发生的跟“国”有关的商标注册最有名的案例就是“国酒茅台”了。商标局于2012年7月经过审查发布初审公告后,引起同行业众多企业异议,3个月的异议期内商标局收到几十份异议申请,“国酒茅台”商标至今未取得注册权利。

近日,另一个涉及国家名称的商标引起热议。欧洲联盟一家法院15日裁定,不得把“摩纳哥”注册为商标名,理由是这个名称是欧洲一个国名。摩纳哥是欧洲西南部的一个城邦国家,拥有大约3万人口;国土面积约2平方公里,是世界第二小的国家,仅大于梵蒂冈。【这难道不是常识吗?】

201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鬼使神差的允许把“摩纳哥”注册为商标名,当时便遭到欧盟反对。但据德新社的报道,一些印刷品、照片等产品以及运输、旅游、体育、住宿等服务业随后把“摩纳哥”注册为商标,并引发不少争议。

1月15日,位于卢森堡的一家欧盟法院裁定不得以“摩纳哥”为商标名称。裁决说,“‘摩纳哥’是一个举世闻名的公国名字,尤其是因摩纳哥王室、世界一级方程式锦标赛摩纳哥大奖赛、摩纳哥(蒙特卡洛)国际马戏节而知名。”“毫无疑问,无论具体语境如何,‘摩纳哥’一词都会使人联想到同名的地理疆域。”

资本主义社会进入第三境界“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啊。

 

那么,我国对于国家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是怎样规定的呢?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千小慧”查询了一下,在中国大陆带有“摩纳哥”三个字的商标有3个,“摩纳哥”、“摩纳哥王妃”、“顶峰摩纳哥 ”在总共十几个类别上的商标均显示无效状态。

对于商标法第十条禁止注册的界定审查情况,在《商标审查标准》中也做了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解读:

“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缩写,我国国家名称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为“中国”、“中华”,英文简称或者缩写为“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的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八一”军旗,军旗为红底,左上角缀金黄色五角星和“八一”两字;“勋章”是国家有关部门授给对国家、社会有贡献的人或者组织的表示荣誉的证章;“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包括“中南海”、“钓鱼台”、“天安门”、“新华门”、“紫光阁”、“怀仁堂”、“人民大会堂”等。

一、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商标的文字、字母构成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

(二)商标的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但不会使公众误认的除外。

(三)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

2、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或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

3、我国申请人商标所含我国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判定为容易使公众发生误认而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驳回。

二、同我国的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国旗(五星红旗)、国徽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我国国旗、国徽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二)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图案”、“红旗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不判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三、同我国的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军旗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含有“军旗”字样,但在发音、含义或者外观上明显有别于军旗,从而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除外。

(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勋章的名称、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勋章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

 

同外国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近似而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国家名称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全称、简称和缩写;国旗是指由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的旗帜;国徽是由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的标志;军旗是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军队的旗帜。同时,《标准》对商标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审查标准及商标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审查标准分别作了说明。

一、商标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的文字构成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商标的文字与外国国家名称近似或者含有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判定为与外国国家名称近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经该国政府同意的。

适用《标准》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申请人就该商标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

(二)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且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

(三)商标同外国国名的旧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予以驳回。

(四)商标的文字由容易使公众认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文国名简称组合而成,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但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予以驳回。

(五)商标含有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企业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的。

(六)商标所含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

二、商标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外国国旗、国徽相联系的,判定为与外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适用《标准》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申请人就该商标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

同其它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而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标准》对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以及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准分别作了说明。

一、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条约或者协议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团体。例如:联合国、欧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非洲统一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或者缩写。例如:联合国的英文全称为United Nations,缩写为UN;欧洲联盟的中文简称为欧盟,英文全称为European Union,缩写为EU。

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或者其组合足以使公众将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经该政府间国际组织同意的。适用本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的表现形式,从而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二、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是指官方机构用以表明其对商品质量、性能、成分、原料等实施控制、予以保证或者进行检验的标志或印记。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足以使公众将其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联系的,判定为与该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经该官方机构授权的。适用本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经授权的书面证明文件。

(二)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的表现形式,从而不会误导公众的。

三、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红新月”是阿拉伯国家和部分伊斯兰国家红新月会专用的,性质和功能与红十字标志相同的标志。红十字标志是白底红十字;红新月标志是向右弯曲或者向左弯曲的红新月。

(一)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或者其组合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图案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判定为与该名称、标志相同。

(二)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足以使公众将其误认为“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图案的,判定为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近似。但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的表现形式,从而不会误导公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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