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燕公司)与嘉州紫燕(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州紫燕公司)就“紫燕”商标对簿公堂。
原告紫燕公司诉称:2000年6月9日,紫燕公司成立。经多年经营,紫燕公司已拥有多家控股公司,并与国内多家知名商业企业联手创建“紫燕”品牌的店中店。自成立伊始,紫燕公司就一直将“紫燕”、“嘉州紫燕”、“紫燕食品”等注册并作为自己生产和销售商品的商标进行使用,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商标档案如下:

其中紫燕百味鸡为紫燕公司长期以来致力重点推广和打造的主打招牌产品。
2010年6月30日,被告嘉州紫燕公司成立。其专门用作熟食品加盟的宣传和推广的网站上所有页面的抬头位置均将“嘉州紫燕”和“百味鸡”以显著放大的字体并列两排,在其形象店图片中也有将“嘉州紫燕”和“百味鸡”以显著放大的字体置于店头作为店招,以误导他人认为是“嘉州紫燕”品牌的食品在做连锁加盟。所以,紫燕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把嘉州紫燕公司告上法庭。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紫燕公司胜诉。嘉州紫燕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过审理,驳回了被告嘉州紫燕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嘉州紫燕公司也是有“嘉州紫燕”的注册商标,只不过是紫燕公司的商标注册在了第29类(食品)上,嘉州紫燕公司注册在了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等)上。
那么为什么法院会判决嘉州紫燕公司侵权了呢?
“千小慧”认为:是否侵犯紫燕公司的商标权,关键在于嘉州紫燕公司是否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了与紫燕公司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本案来看,商标文字是相同的,那么最关键的部分就是商标是否使用在了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
从法院查明的情况来看,嘉州紫燕公司是通过特许经营来发展自己的业务。虽然嘉州紫燕公司辩称自己是“技术合作联盟”,但是,嘉州紫燕公司声称的所谓“技术合作联营店”,改变不了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性质。因为如果是技术合作联盟,那么加盟的应该不是提供熟食的商铺,而是餐饮技术咨询公司。而从嘉州紫燕公司网站的宣传等经营行为来看,嘉州紫燕公司主要是邀请提供熟食的店铺来加盟自己的,这其实就是一种店铺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
最终的形式,包括外卖的包装袋等均为印刷“嘉州紫燕”的商标,就侵犯紫燕公司在第29类肉类商品上的商标权利,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最后特别解释一下有关第35类商标的问题。第35类服务商标是指为其他企业(而非最终的消费者)提供广告或者商业管理方面的服务。人们往往有一个误解,认为如果公司需要通过商业特许经营的方式发展业务就要注册第35类商标,如果公司需要在网络上进行宣传,就要注册第42类商标。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但是为什么我们会建议有长远规划的公司除了将正在生产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上的商标及时注册外,将第35类和其他相关的类别也一块注册呢?其实主要还是从防御商标的角度来考虑的。
商标注册对于企业来说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我需要,所以我注册;二是,虽然我暂时不需要,但是如果被他人注册,将对我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我先注册。就比如,较大企业开发一个新的品牌会选择将全部45个类别注册。并不意味着其真正经营所有的商品和服务,而是防止他人抢注,稀释自己的品牌。
所以,正确理解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区别,才能避免发生纠纷和矛盾,规避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让企业在正常的轨道上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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