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好孩子公司)作为我国最大的儿童用品设计、制造和销售企业之一,自1989年成立至今,产品已涵盖婴儿推车、童装、餐椅等10几个门类。
然而,当好孩子公司在消毒纸巾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好孩子”商标时,却因遭遇在先商标“GooDBaby”,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驳回,随后,好孩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申请商标为第5800981号“好孩子”商标,由好孩子公司于2006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消毒剂、消毒纸巾等商品上。
在申请商标遭遇驳回后,好孩子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商评委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Good Children”“GoodBaby”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据了解,引证商标一为第4294027号“Good Childe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纸巾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自2009年4月7日至2019年4月6日。引证商标二为第4342244号“GoodBaby”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自2009年4月7日至2019年4月6日,目前两引证商标权利人均为太阳石(唐山)药业有限公司。
对此,好孩子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好孩子公司称,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不近似,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有所区别,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好孩子”与“GoodBaby”和“Good Childen”在含义上是简单的中英文直接翻译,无其他特别含义,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经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被诉决定。
商标的审查规则对于中英文之间的直接翻译是认定为相同的商标的,就如本案中的“好孩子”与“GoodBaby”,或者如“苹果”与“apple”这样的直接翻译。
如果企业或一般代理机构不熟悉审查规则,可能就发现不了存在冲突的他人申请的商标。这样一年多过去之后才发现自己的商标拿不到注册权利,既浪费金钱,又浪费时间,严重者有可能错过商机或造成侵权,给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所以,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非常重要,商标代理人对于商标的近似判断也非常重要。
注册商标并不是一件简单和容易的事情,如何选择代理机构讲直接影响您的企业。
千慧知识产权作为一家连续十几年排名山东第一、有二十年成功经验积累的代理机构,能从专业角度帮您分析商标的可注册性以及提供从“商标”到“品牌”的培育过程中的法律支持,为企业量身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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