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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关于“大幅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上限”的回复

作者:千慧视点

发布时间:2019-08-07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8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了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45号(政治法律类第21号)提案答复的函。答复中提到:为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草案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可给予“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并适时安排再次审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45号(政治法律类第21号)提案答复的函


陈志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大幅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上限的提案收悉,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在提案中指出的,现阶段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仍时有发生,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不足,赔偿低问题还较为突出,严重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制约创新积极性。为此,您建议大幅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并进一步利用网络手段公开侵权人信息,规定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我们认为您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此深表赞同,我局和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决策部署,已经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修改中提出具体修改建议。

一、关于加大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力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加强专利保护,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完善专利法律制度,2014年,我局启动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研究准备工作,形成《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15年7月上报国务院。2018年12月5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8年12月17日,草案通过十三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第七次会议审议,并于2018年12月2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草案对外征求意见。为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草案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可给予“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并适时安排再次审议。
  

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赔偿力度,一直是知识产权立法重点关注的问题。在知识产权其他领域,2013年修改商标法时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决给予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2019年4月修改商标法时,又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现行著作权法的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在由有关方面研究提出修改草案,惩罚性赔偿也是本次修改著作权法重点关注的问题。
  

您在提案中指出,侵权成本低是导致侵权问题仍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惩罚力度,保护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对此,我们表示赞同。对于您提出的对恶意侵权可以给予最高100倍的惩罚性赔偿的建议,考虑到惩罚性赔偿是本次专利法修改过程中引入的一项新制度,制度设计要在保护创新的基础上兼顾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的平衡发展,并且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在国际上已经属于最高水平,因此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评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在加大专利保护力度方面,除了规定惩罚性赔偿以外,还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全面提升保护水平,着力解决专利权人维权遇到的问题。例如,在专利法修改草案中,一是将现行专利法的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一百万元提高至五百万元;二是完善证据规则,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推进专利法修改进程,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继续研究和落实关于加大对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具体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将在相关法律修改工作中认真研究考虑您的建议。
  

二、关于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行为联合惩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2018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并印发了《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决定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您提出的建立专门系统,公开侵权主体信息,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禁止获得政府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等措施已经通过联合惩戒机制予以落实。
  

备忘录规定对重复侵权等六类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明确联合惩戒的对象为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实施者,包括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非法人组织及其负责人和实施者本人。备忘录明确要求公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备忘录提出两类联合惩戒措施,一类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包括取消进入专利快速授权确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和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专利申请时不享受专利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措施等5项惩戒措施。另一类是由其他部门单位联合实施,包括限制政府性资金、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失信主体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表彰奖励等33项联合惩戒措施。
  

备忘录切实增强惩戒的有效性、联动性、系统性,有力震慑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有利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下一步,我局将严格落实备忘录,研究制定专利方面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办法,推动研究制定对商标、地理标志方面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注,我局和有关部门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修改进程,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运用联合惩戒等多种手段,切实保护创新主体合法权利,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希望您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8月2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条法司 刘贺明 010—62086550)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975号(政治法律类第172号)提案答复的函


甄树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加大侵权行为惩罚力度的提案》收悉,结合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在提案中指出的,目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在法定赔偿额上限、确定赔偿额的规则、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方面仍存在差异,给权利人维权和法院依法裁判带来一定困难。您提出的统一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法定赔偿额上限、确定赔偿额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则等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我局和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法律的要求,已经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修改中提出具体修改建议。
  

一、关于法定赔偿额
  

(一)关于法定赔偿额上限。现行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关于法定赔偿额的上限并不统一。2013年修改商标法时,将法定赔偿额由“五十万元以下”提高至“三百万元以下”,为进一步加大商标保护力度,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提高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三百万元以下”提高到“五百万以下”。
  

为进一步加强专利保护,完善专利法律制度,我局于2014年启动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研究准备工作,形成《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15年7月上报国务院。2018年12月5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于2018年12月2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外征求意见。为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将法定赔偿额由“一万元以下一百万元以上”提高至“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二)关于法定赔偿额下限。您在提案中指出,鉴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建议取消专利法规定的法定赔偿额下限,最大限度适应案件事实多样化态势。对于专利权侵权的法定赔偿额下限,本次专利法修改中也有观点认为考虑到专利侵权案件的不同情况,建议予以取消。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仍将法定赔偿额下限规定为“十万元以上”。我局认为,一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和被控侵权人首先应当积极举证,依法维护自身利益,法定赔偿额只是在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由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予以确定,法院并不会优先适用。二是考虑到专利权所体现的创新价值、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专利侵权严重程度等因素,有必要设置法定赔偿额下限。三是在现行专利法规定了法定赔偿额下限的情况下,进一步提升法定赔偿额下限有利于体现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的导向。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对各方面意见进行充分研究论证,推进专利法修改有关工作。

二、关于赔偿数额确定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

2013年修改商标法时,为减轻商标专用权人的举证责任,增加了有关文书提供令的规定,即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为进一步完善举证规则,解决专利权维权“举证难”问题,《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也增加了相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知识产权创造价值、权利人理应享有利益回报的价值导向,积极推动确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2015年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广东)基地”,深入开展侵权损害赔偿等问题研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开展相关调研,以确保在相关法律修订出台后,尽快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审判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市场价值为导向积极解决赔偿低问题,使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价值相适应,知识产权案件赔偿数额逐年提高。2018年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件典型案例中,就涵盖了一些依法提升赔偿数额、对恶意侵犯商标权情节严重的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如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取得并利用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遏制。五十件典型案例中的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与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权利人的损失,全额支持了权利人主张1000万元赔偿额的请求,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价值导向。

三、关于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3年修改商标法时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确定“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2019年4月修改商标法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提高至“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本次专利法修改,为加大对专利侵权的惩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在2015年上报国务院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建议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可给予“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在2018年12月国务院审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过程中,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将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至“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并适时安排再次审议。
  

对于著作权法有关内容的修改,国家版权局于2011年启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形成《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12年12月正式呈报国务院。按照国务院要求,自2013年开始,原国务院法制办对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了研究。目前国家版权局正在积极配合司法部对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著作权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按照国务院2019年立法计划,拟于今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本次著作权法修改,将参考专利法、商标法有关修改情况,适当增加侵权人的举证责任,提高著作权侵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重点关注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
  

对于您提出的修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在相关法律修改工作中予以认真研究考虑,我局和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法律修订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注,我局和有关部门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积极推进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修改进程,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切实保护创新主体合法权利,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希望您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8月2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条法司 刘贺明 010—62086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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