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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芙兰“SEPHORA”商标维权之路堪称一绝

作者:千慧视点

发布时间:2019-12-30

文章来源:商标案例

1969年,丝芙兰品牌在法国利摩日创立,而今隶属于全球最大奢侈品集团LVMH法国路威铭轩集团。自2005年在上海开出第一家旗舰店后,14年间,SEPHORA门店遍布中国,一共开出了243家。商品囊括国内外知名化妆品、护肤品、香水等等。深受当代女性的喜爱与追捧。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关于“SEPHORA”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东莞丝丽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丝丽雅公司”)的“SEPHORA”商标申请,最终被驳回了。


蹭不上的“SEPHORA”


2018年1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与6个引证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作出关于15614888A号“SEPHORA”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

诉争商标:15614888A号“SEPHORA”商标于2014年10月31日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申请人为丝丽雅公司。

6枚引证商标包括第G749589号“SEPHORA”商标、第15541864号“SEPHORA”等商标,均为注册在35类的商标,申请人均为丝芙兰。

丝丽雅公司并不服该裁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丝丽雅公司对诉争商标与6枚引证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无异议,其异议在于其拥有已经核准注册的在先商标。

而丝芙兰作为第三人,则提交了(2016)京73行初710号行政判决作为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使原告拥有在先注册商标,在进行新的商标注册时,也不得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据此驳回丝丽雅的诉讼请求。

丝丽雅不服判决,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丝丽雅表示:诉争商标是基于其已注册的第1487316号“SEPHORA”商标的延续注册,上述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均晚于丝丽雅公司的在先商标。

针对此,丝芙兰补充提交了(2019)京行终486号行政判决,该判决显示第1487316号“SEPHORA”商标被宣告无效。

综上,法院认为丝丽雅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丝丽雅公司第15614888A号“SEPHORA”商标的注册之路,最终止步于此。


案件告捷关键点


对上述案件进行复盘,丝丽雅公司再三强调的“在先商标权”以及丝芙兰提交的两份判决书,成为了这次案例的关键。

而事件的开始,还要追溯到19年前。2000年12月,国内第一枚“SEPHORA”商标注册在沈阳美媚女士用品有限公司莎芬娜化妆品商行名下,专用权期限为2010年12月7日——2020年12月6日,后经核准于2014年7月13日转让至丝丽雅公司名下。这枚商标,正是此前被丝芙兰无效的第1487316号“SEPHORA”商标,即丝丽雅公司口中的“在先商标”。

丝芙兰于2009年开始在中国注册“SEPHORA”系列商标。而面对丝丽雅公司所持有的第1487316号“SEPHORA”商标,丝芙兰于2013年12月20日,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丝丽雅公司不服,先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8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驳回其上诉。

也就是说,在多年前的撤销事件中,丝丽雅公司并没有能够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在过去三年间有在使用该商标。

当撤销成为事实,这一枚在先商标也就失去了“在先注册”的意义。

所以,一旦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后,一定要保留足够的凭证,来证明商标有在使用。就像我们之前讨论过的“无印良品”,作为商标持有的一方,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有在使用这个品牌的前提下,会给正版品牌的维权带去极大的麻烦。

当然,我们是坚决反对任何的企业去做恶意抢注的事,只是我们作为企业的经营者,要明白一个品牌对于企业的重要性,要通过这些案例了解到商标布局对于企业的影响,并且学会经营自己的企业与品牌。并不是每一家企业都像丝芙兰一样能够维权的如此顺利。

在先商标被撤,丝丽雅公司在前述案件中所主张的“诉争商标基于延续在先商标商誉而获得可注册性”自然而然的缺乏事实基础。于是丝芙兰连下两城,在这次维权中大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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