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讯】全国首例!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对大疆专利案作出“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裁判
作者:千小慧
发布时间:2020-12-23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对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九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先后作出先行判决和临时禁令,这是全国首例在专利案件中实施“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裁判方式。
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云台相机”系全球知名产品,屡获殊荣,专利价值获得全球市场认可。原告将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发现众多国内外电子商务平台在线销售、推广云台相机产品。原告经过比对,发现该款云台相机产品与原告涉案专利产品设计特征相似,侵犯涉案专利权,于是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诉讼期间,大疆公司请求增加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至500万元,并提出在计算侵权赔偿数额时,无法获得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故向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法院向相关公司调取被控侵权产品近三年销售数据,同时向法院请求颁发临时禁令。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在审理该案中,充分运用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主张保护的外观设计构成近似,在此基础上认定侵权人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大规模流入市场,将贬损权利人涉案专利产品的市场价值和知名度,严重削弱权利人涉案专利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权利人涉案专利产品属于时效性较强的更新迭代产品,侵权产品在权利人涉案专利产品开放销售初期实施侵权行为,将直接影响权利人涉案专利产品的市场销售份额,导致权利人涉案专利产品相关市场份额减少,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由于侵权损害赔偿的事实尚未查明,原告申请法院对侵权损失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本案需要对侵权损害赔偿部分继续审理以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无法对本案一次性作出整体判决。
为加大对高质量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司法保护力度,及时有效制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已经查明的专利侵权事实部分作出先行判决,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对侵权损害赔偿部分则继续审理以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后续另行制作裁判文书。
由于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尚未生效,无法通过执行一审先行判决达到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侵权行为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权利人的损害和导致权利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的情形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
为此,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在权利人申请临时禁令并提供足额担保的情形下,裁定侵权人立即停止侵犯大疆公司“云台相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先行判决和临时禁令作出后,被告针对临时禁令和先行判决均未提起上诉,临时禁令和先行判决均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