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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系列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及资料准备

作者:千小慧

发布时间:2020-10-10

文章来源:千慧视点

近几年来,山东省积极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加强驰名商标认定保护,驰名商标认定量连续几年居全国前列,截止到2020年4月,山东省共有行政认定驰名商标792件,居全国第一位。

驰名商标认定的三种途径

驰名商标无论是对于商标权利的扩大还是企业自身品牌的建设与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有不少知名企业已经把驰名商标认定作为企业品牌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申请成为驰名商标的三种途径:
1. 通过商标局认定
申请人可通过商标异议或工商行政查处案件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2. 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申请人可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向商评委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3. 通过人民法院认定
申请人可在商标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中向法院请求认定驰名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企业可以保存好以下资料:
(1)国家级行业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推荐函、行业排名;
(2)近三年来产品销售区域的分布情况(以文字综述、表格、销售网络图三种形式表现);
(3)产品在终端客户的使用图片(图片、合同、发票相对应)
(4)参加的各类展会、产品推介活动的情况(包括实景图片、参展合同、发票);
(5)获得的省级以上荣誉及奖牌;
(6)媒体对该商标和企业的报道;
(7)各级政府领导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参观、视察的图片资料;
(8)企业参予的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和赞助的各种活动的情况资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注册满3年或者使用满5年,权利状态相对稳定)。
(1)商标首次使用的证据(应提供使用该商标最早的销售发票和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宣传广告);
(2)商标设计创意;
(3)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图片资料(包括产品实物、包装图片);
(4)公司所有商标的注册证、变更、转让证明或受理通知书;
(5)公司所有商标的国际注册资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1)近三年广告审计报告(由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
(2)商标近三年的部分广告合同;
(3)商标近三年的部分广告发票;
(4)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实景图片(报纸、杂志、路牌、灯箱、车体等)。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企业应该保存好商标受到的各种不法侵害和受保护记录(包括侵权行为事实、发生的区域、形式、处理办法等。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保存好各年度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宣传合同、发票及对应图片、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质量检验报告;客户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的反馈情况。

鉴于认定驰名商标对企业品牌战略的实施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作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做好流程管理及各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一旦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成熟,即可向相关部门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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