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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慧小课堂】专利优先审查制度之双刃剑

作者:千小慧

发布时间:2020-06-30

文章来源:千慧视点

近年来,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快速增加,专利申请人迫切需要快速得到授权,为满足申请人的需求,国知局也出台了很多措施来缩短审查周期,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可以申请提前公布,从而可以提前进行实质审查,缩短审查周期。那么还有哪些渠道可以加快申请程序呢?
目前,国内存在的加快专利审查的程序主要有专利优先审查制度、专利预审制度及专利审查高速路(PPH)三方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什么是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于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办法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优先审查”可在发明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缴纳相应费用后具备开始实质审查的条件时提出。

然而,不是每一个发明专利都能优先审查的,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行!

提交“优先审查”请求需满足以下六种情况之一: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施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4)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6)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注:除了第五点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优先审查”需要的文件:

(1)优先审查请求书;
(2)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3)除上述第(5)点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4)如申请人是企业,需上传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请求优先审查需要了解的时间期限: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
(1)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3)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4)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9月25日发布的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公告的第二十三点,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对于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优先审查对申请人而言有没有不利因素呢?

事实上,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办理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以及要求提前公开、要求提前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等这些程序对专利申请人而言都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以优先审查为例,虽然可能能尽早地获得专利证书,但却存在如下不利之处:

1.申请人需要提交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信息材料,为获得这些材料,申请人需要进行检索,从而增加专利申请成本。

2.审查意见答复周期缩短,第一次审查意见的答复周期仅有两个月,有可能因为时间匆忙而使答复不在要点上从而造成权利丧失,如果第一次审查意见的答复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文日起超过两个月,则会自动转为常规审查程序,从而丧失了优先审查的机会。

3.对于审查员而言,由于审限的缩短,有可能导致检索喝审查不彻底而做出对专利申请人不利的审查决定。

此外,关于常规的提前公开的利弊,专利申请人在选择提前公开与否的同时,应该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从长远的角度慎重考虑,不要盲目选择提前公开,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注重专利质量,并开始合理规划专利组合,控制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的请求时机。另外,《专利审查指南》的修订涉及到分案申请、延迟审查等内容,也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申请模式和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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