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慧出场,搜集证据
作者:千慧
发布时间:2018-08-09
文章来源:原创
2017年,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丹利”)委托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案件部(以下简称“千慧案件部”)打赢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具体怎么回事儿呢?一起来看一下。
争议商标:三安旺
该商标与史丹利名下第3735838号“三安SANAN”商标、第5847221号“金三安JINSANAN”商标、第7026261号“史丹利三安”商标、第14904792号“三安”商标、第16587627号“三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在使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一:第3735838号“三安SANAN”商标
引证商标二:第5847221号“金三安JINSANAN”商标
引证商标三:第7026261号“史丹利三安”商标
史丹利认为“三安”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引证商标一在肥料商品上曾获得驰名保护,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摹仿申请人驰名商标、“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
千慧出场,搜集证据
经千慧案件部核实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千慧案件部在查证中搜集大量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未果,“三安旺”无效!
五洲丰辩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四、五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申请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与事实不符,无证据证明,于法无据,均属于无理取闹、破坏同行竞争对手知识产权保护的恶劣行为。
经国家商评委查明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