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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慧小课堂】美国专利申请阶段——形式文件签署的相关解释说明

作者:千小慧

发布时间:2020-09-15

文章来源:千慧视点

为保护公司的核心技术,完善企业自身的专利布局,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将知识产权的申请放眼全世界,不仅会申请本国专利,同样也将目光投放至海外,尤其是一些主要国家,比如美国欧洲等国家,那么今天我们来聊一下,美国专利申请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形式文件递交的问题。

根据美国专利申请相关法律实施细则的规定,递交美国专利申请需要递交相应的形式文件,在新申请阶段,比较常见的有下面三种形式文件:POA(委托书)、(ASSIGNMENT)转让协议、(Declaration)声明,对于上述的三种文件,我们现在向大家介绍一个他们的处理方法,避免因形式文件处理不当导致申请递交的延误从而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委托书


1、定义和内容

根据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37 CFR 1.32给出的定义,委托书是专利所有人授权一个或多个专利代理人或共同发明人代表委托人行事的书面文件,是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所有者签署的一份文件,授权专利律师或代理人代表其处理专利申请过程的相关事宜。

申请专利中国时,申请人可签署单次委托书(POA)或者签署总委托书(GPOA),总委托书签署后,需到中国专利局进行备案后使用,但美国专利申请过程中,如果同一申请人向其中同一美国代理律师签署过一份委托书,即可代理后续所有该申请人在同一代理机构的所有美国专利申请。POA一般也会由美国代理机构具体准备,且签署比较简单,只需签字无需盖章。

2、由谁签署
委托书的签署人必须能够明确代表申请人,比如申请人为企业、学校或者其他的组织,签字人应该担任行政职务,因为委托书需要公司/学校/组织代表签署,且是需要能够明确代表公司/学校/组织的管理层签字,签字人需写确自己的职务(Title). 如果申请人为发明人的,那么可以由发明人直接进行委托书的签署工作。
通常情况,如果申请人为企业,学校或者其他组织的,我们通常会建议客户由总裁,CEO,经理或者部门主管等来签字。

3、何时递交及递交的格式
在美国专利申请过程中,委托书的递交不是强制的,也没有官费,但为方便后续一些程序上的必要及便于代理人可以名正言顺的协助处理申请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在新申请阶段代理机构便会准备好委托书给申请人进行签署及并新申请一起递交至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人只需要将委托书的电子扫描件向代理机构提供即可。

转让协议


1、定义和内容
转让协议(Assignment)是一方将其所拥有的专利申请或专利的部分或全部的权益转让给另一方的书面文件。将Assignment文件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指定的美国在线转让系统(EPAS系统)进行登记,能够公示对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所有权,防止因为所有权不明而引起法律纠纷。
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定了转让协议中应包含的内容,但没有提供模板。转让协议需要包含转让方的名字、受让方的名字及地址、对转让的专利或者商标提供申请号或专利号、对转让的权益进行详细的定义和描述、转让执行日、受让方签名等内容。通常该类模板将由美国代理机构进行准备。由于美国专利法遵从一切发明创造源于发明人(虽然2012年美国专利法改革后略有改观)但还是需要明确发明人同意将专利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由于绝大多数的发明都是职务发明,申请人是发明人的雇主,为防止所有权的足够清晰,所以通过递交转让协议的形式来证明发明人向申请人进行权益转移的这一流程就变得至关重要了。

2、由谁签署
转让协议的签署人为所有发明人,如果遇到发明人离职,导致无法签字的情况,劳动合同就可以代替转让协议,也可以同样在EPAS系统进行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是中文的,那么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译文,这样美国专利商标局才会接受。

3、何时递交及递交的格式
和委托书一样,转让协议的递交通常也会在新申请阶段进行递交,但也是可以后补的,但为防止不必要的外方代理费的产生,我们通常建议客户尽早提供。转让协议签署后同样也只需要提供电子扫描件,无需原件。

声明


1、定义和内容
Declaration,即发明人声明,对于专利授权来说是不可或缺的。理论上来说,发明人可以在由美国政府授权的人员面前进行宣誓,或是呈交一份书面的声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宣誓的方式已经基本无人采用,大家都是提交一份声明;注意的是,此声明是在誓言之下做出的,所以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
对于宣誓或声明书,美国法律和专利实施细则有一系列相关的规定中发明人必须做出的声明内容涵盖如下:
(1) 专利申请是由此处签字的发明人提交或授权提交的;
(2) 此处签字的发明人声明其为申请中发明的原发明人或是联合发明人。
另外,宣誓和声明还必须包括确认惩罚的声明:如果在宣誓或声明书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及类似的行为,可被处以罚款或监禁,或者两罚并施。
2、由谁签署
全体发明人一起签署,具体建议可参照转让协议,实操中,代理机构只提交书面的声明代替宣誓,该文件可由申请人自行提供,但美国专利商标局也有准备相应的模版进行下载,通过代理机构递交的案件,此等形式文件,代理机构会进行准备以便于发明人快速签署。发明人在签署声明前,需要已经审阅或者充分理解了申请内容,包括权要,并且意识到有义务向专利商标局披露对申请的可专利性有影响的信息。虽然对于签署声明没有最低的年龄设置,但是签署声明的人员必须理解其签署的文件内容。
3、费用
如果声明随申请一并递交,无需缴纳额外官费。但是如果未与申请一起递交,补交的话会产生160美元官费(大实体)/ 140美元官费(小实体)。
4、何时递交及递交的格式
与委托书及转让协议一样,声明的递交通常也会在新申请阶段进行递交,但也是可以后补的,但为防止不必要的外方代理费及官费的产生,我们通常建议客户尽早提供。签署后的声明文件同样也只需要提供电子扫描件,无需原件。

总而言之,形式文件的签署作为美国专利申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专利申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申请人需要增加对签署文件的了解,明确自身的义务及要求,并且积极寻找专业机构的协助,制定便于操作且能尽量规避风险的操作方案,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以上是千慧集团对于美国专利申请形式文件签署的整体介绍,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各种纷繁的状况,可能需要更为灵活和精准的应对手段。如申请人遇到其他问题欢迎联系千慧涉外专利部作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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