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表明俄亥俄州经过长期的积累,承认普通法下的商标淡化,并将其作为利用他人商誉不当牟利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尽管从以上的案例中明显可以看出,法庭在论述中并不关注两造之间是否存在“竞争”,而主要看被告的行为是否“不正当”。
这种“不正当性”的论证,多从原告已经建立了广泛的声誉,从而应该获得一种类似财产权的保护来展开。
但在这一过程中,法庭仍然用“可能误导公众”,“可能认为两造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的表述来加强其论证的合理性。
这表明,法庭未敢轻易地把淡化这一诉因与传统的混淆理论截然分离。
1987年的Ameritech案成为近乎标志性的案件,表明俄亥俄州司法界完全承认了淡化的诉因。而发展到2003年的The1aw.net案中,法庭分析过程中所采取的淡化构成五要素法,则表明在俄亥俄州,普通法中的商标淡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已经与联邦成文法有机地融合在一起。
以上的案例表明,在州淡化法和联邦淡化法出台之前,美国各级法庭已经就防止商标淡化的损害进行了一些探索。
尽管这样的探索零星而不成系统,但凭借对传统的混淆理论进行扩大解释,或者强调对于商誉的类似财产的保护,法庭逐渐摆脱了传统的商标“技术侵权”的束缚,成功地将商标权的保护扩展到非竞争性的产品上,并累积了判断淡化构成的一些经验。
然而,普通法中的商标淡化的发展是缓慢而曲折的,美国法庭早期的突破以及特定的两个州的普通法层面的商标淡化的发展轨迹表明,这一进展主要基于制止商誉的盗用。
然而,就像密歇根州一样,这种摇摆的发展未必滋生出淡化的诉因。而即使建立起淡化的诉因,其与商标混淆之间的关系也难以理清。
如Jason法官所说:“司法界对于淡化条款的执行的犹豫并不仅仅局限在纽约州。
在伊利诺伊州,一些法庭走得如此远,以至于认为如果存在竞争或者混淆的可能性,那么淡化条款就是不可适用的。
另一些法庭则认为应该严格地按照淡化条文的文本解释,在即使没有竞争关系也没有混淆的时候,也能得到淡化的救济,否则淡化条款就没有增加什么内容。”[93]
商标淡化的形成与发展虽然离不开早期的普通法的实践,但是其获得司法的全面认可主要还是依赖于成文法,尤其是联邦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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