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eritech案[82],1987年
本案虽然是联邦法庭的判决,但是其依据是俄亥俄州法。本案原告Ameritech公司是俄亥俄州一家工业用油回收公司,其收集使用过的石油和润滑剂,去除污染物,回收之后再把石油产品供应给其客户。
原告1979年开业,1984年开始赢利,5年的销售总额达到两百万美元,其90%的销售市场在俄亥俄州。
1979年的12月,原告依俄亥俄州法注册了“Ameritech”的企业名称,其使用的是未注册商标“Ameritech”(布局为A、T大写构成星形,而“Ameritech”在其旁边)。
被告美国信息技术公司(American Information Techno1ogies)总部在芝加哥,是提供美国5个中西部州的当地电话服务的贝尔公司的控股公司,被告具有170亿美元的资产,年利润超过10亿美元。
1983年6月,被告也选择“Ameritech”作为其企业名称和商标(但商标注册在俄亥俄州遭到拒绝),称这是American Information Techno1ogies的缩写,同时进行大范围的宣传广告。
原告在宣传过程中知晓此事后,近6个月后才与被告联系并提起诉讼,称被告此举侵犯普通法下的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并列举一系列事实证明消费者对于原被告之间的混淆:
原告不得不面对一些认为原告已经卖给被告的游行示威者的抗议,不得不向消费者保证其并没有成为被告的一个分支机构。
被告抗辩称:①由于6个月后才起诉已构成怠于诉讼(1aches),被告的诉求不应支持;
②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因为两者经营行业完全不同;
③即使承认两者的产品为“关联商品”,也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地方法院支持了被告的主张,但对于原告的淡化和反向混淆的诉求未予评论。
联邦法庭首先考虑了怠惰的问题,法庭认为:原告是基于州法提起诉讼,但由于联邦法与州法的重叠,导致适用州法还是联邦法的分析没有必要。
法庭首先分析了怠惰的抗辩,认为被告所称的其大范围的广告之后原告竟然在6个月后才提起诉讼构成怠惰的说法,没有依据。
因为俄亥俄州的法律规定诉讼期限是2年。法庭接着进行了商标侵权方面的分析,探讨了在普通法之下商标侵权的发展过程,认为虽然早期的商标法是依据普通法下的欺诈,但经过150多年的发展已经转移到商标本身的财产利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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