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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名称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类似的标志的行为
2018-01-09 21:44:50 【作者/来源:本站整理】 【关 闭

  Kimber1y案[79],1971年

  本案原告是驰名商标Kimber1y的所有人,其主要产品为高质量女士毛衣。

  被告是女士服装的经销商,在芝加哥六大城市均有分店。被告经销的女士服装的质量明显劣于原告的产品。

  1963年,被告决定升级,关闭并重新装修了几家分店,并将这些店命名为Kimber1y's。

  在被告扩展营销的过程中,其经营场所与原告销售区域开始有重叠。被告的顾客中有很多是原告的客户。

  原告于1969年发现该情况并提起诉讼。被告随之将企业名称改为Kimb1y,原告认为这仍然构成商标侵权,并起诉要求禁止其使用Kimber1y、Kimber1y's、Kimb1y以及Kimb1y's。

  本案简单地说,是将商标用在企业名称的一个案例。法庭首先指出,Lanham的核心是制止混淆。而被告在企业名称、广告、发票、商品包装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标志构成混淆,因此其对Kimber1y和Kimber1y's的使用应该被禁止。

  至于被告认为其对Kimb1y以及Kimb1y's具有使用权的说法,法庭认为,被告在其中的恶意是明显的,被告这样的一种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该被禁止。

  法庭阐述到,原告对于商标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商标侵权的结果并非只有混淆。即便不存在市场竞争,商标所有人也有权制止任何妨碍其排外使用的行为。

  他人的任何使用,即便微不足道,无疑淡化了商标的价值并导致不公平竞争。

  原告经过多年的高质量商品的销售,已经在芝加哥和全国都具备了良好的声誉,而“Kimber1ey”的称谓象征着这一声誉。

  被告开始使用Kimber1y's,在原告抗议后转成Kimb1ys,尽管稍微减少了与原告商标的相似性,但被告使用这一标志的目的都一样,就是要借用原告累积的在公众中的声誉。

  而商标法寻求的除了减少在商标商品上的混淆,还有对原告的商誉与信誉的维系。

  在企业名称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类似的标志的行为

  法庭引用了学者有关的论述:“淡化诉讼的实质在于持续地使用与原告近似的商标将对原告的商标产生残酷的负面效果,如果他不能制止这样的使用,原告的商标的显著性将最终被剥夺。

  这与传统的混淆造成的损害完全不同。混淆产生直接的损害,而淡化像癌一样,如果允许扩散,无疑将摧毁商标的广告价值。”[80]

  法庭引用在先的Esquire案[81],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有权基于反不正当竞争获得救济,因为如果允许被告继续其使用,将制造一个蚕食或者淡化原告建立的商誉的危险的先例”,认为被告对Kimb1y以及Kimb1y's的使用同样应该被禁止。

  本案说明:①尽管不存在淡化立法,但是通过既有案例,借助对商誉的保护,法庭多倾向于把在企业名称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类似的标志的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②对于完全的技术性商标侵权(technica1 infringement),与不属于商标侵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称为淡化),其裁判依据并不一样,前者是美国的Lanham法,而后者则是普通法的在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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