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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特定的标志使用在自己的企业名称上的行为
2018-01-09 21:29:21 【作者/来源:本站整理】 【关 闭

  Li1es&Landis Liquidators案[76],1959年

  本案的原告是一家保险企业,而被告则是一家设备供应企业。

  被告在企业名称上刻意使用原告已经使用多年的名称中的“1andis”一词,因而引发诉讼。

  被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竞争关系,而且被告的企业名称与原告的企业名称虽然都包含“1andis”一词,但两者根本不相似,正常的消费者足以区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法庭在分析过程中并没有强调淡化的构成因素,而是指出,原告由于经营的是保险业,而且已经有近35年的历史,其名称在火险以及其救火业中广为人知。

  被告在该区域使用“1andis”作为其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意图很明显,就是想利用被告的声誉,使人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因此这样的使用应该被禁止。

  本案强调即使不存在竞争,只要有损害原告商誉的可能,被告将特定的标志使用在自己的企业名称上的行为也可以被禁止。

  将特定的标志使用在自己的企业名称上的行为

  不过,这个案例似乎走得过远,原告与被告的企业名称之间似乎存在相当大的差异,而且由于经营的产品截然不同,对于借用原告的声誉以及可能对其造成损害似乎仅仅是一种假设。

  Nationa1City案[77],1962年

  本案原告经营银行业务近一个世纪,其主要经营地在俄亥俄州Cuyahoga郡的C1eve1and区,其企业名称为“国家城市银行”(Nationa1City Bank)。

  原告投入的广告以及维护费用上百万美元,在当地具有良好的声誉。

  被告1960年成立,使用“国家城市窗户清洁公司”(The Nationa1City W indow C1eaning Company)的名称,经营地与原告相同。

  原告认为被告有依附自己声誉之嫌,提起禁止被告使用的诉求。一审法庭没有支持,原告于是上诉。

  上诉法庭首先肯定了“Nationa1City”具有第二含义,尽管单个的“Nationa1”和“City”是通用名称,不能得到保护,但两者的结合“Nationa1City”却具有显著性。

  由于原告常年的经营,法庭认为原告对于该名称的使用应该可以享受近似财产的权利。

  法庭接着引用莫克里夫烤炉(Moncrief furnace)案中的表述,认为对于驰名而且具有极大价值的企业名称而言,即使用在非竞争性经营中,也可以为权利人所禁止。

  被告的选择和使用“Nationa1City”,明显具有搭原告便车的意味。“允许被告这样做,可能会对原告多年来经营所累积的商誉构成玷污(tarnish),在一定程度上,原告将失去其本可以享受的附载在其商誉上的有价值的光环。”[78]因此上诉法庭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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