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克里夫烤炉(Moncrief furnace)案[74],1952年
本案的原告Henry烤炉公司长期制造烤炉,从1943年开始,原告在俄亥俄州Cuyahoga郡的C1eve1and区制造烤炉,并取名为“莫克里夫烤炉”(Moncrief furnace)。
除了美国的佐治亚、佛罗里达、北卡和南卡四个州之外,原告以及其前人在美国地区广泛销售其产品,并投入巨资进行了广告宣传,积累了良好的声誉。
原告称,在1951年之前,除了原告,没有人在该区域使用“莫克里夫烤炉”。1951年3月,被告宣布成立C1eve1and莫克里夫烤炉公司,有意误导公众,让他们认为被告是制造商。
原告认为此举构成不正当竞争,将严重损害自身以及其经销商的利益,因而提起诉讼禁止被告在公司名称上使用“莫克里夫烤炉”。
一审支持原告。被告提起上诉。被告认为一审法庭的判定错误。由于被告是一个零售商,直接面向消费者,而原告是制造商,其面向的是大量的中介商,而不是终端消费者,因此他们之间不存在竞争。
上诉法庭法官认为,尽管有观点认为不正当竞争的衡平救济只能存在于竞争关系的场合,但是通过援引上述的“Stein's”案件,法庭认为,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表明,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现在更加注重的是不正当,而不是竞争。[75]
尽管在该案中似乎存在一个是零售者,一个是生产者的区别,因而似乎不存在竞争。但是法官认为,由于原告在面临无限多选择的过程中选择了原告经营多年的、具有广泛声誉的、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商标,原告希望从中获利的企图是不言而喻的。
法庭指出,对于企业名称的保护现在也越来越类似财产权的保护。因此,一审的裁判应该维持。
本案二审关于不正当竞争更加注重不正当的考查而不是竞争的考查的论述,以及对于具有声誉的商标的类似财产保护的观点,表明在利用不正当竞争进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保护的过程中,淡化的概念已经逐渐获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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