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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从商誉类似财产的角度在衡平法里寻求禁令的依据与商标淡化理论已经非常接近
2018-01-08 17:35:53 【作者/来源:本站整理】 【关 闭

 

  原告认为由于其长时间的使用,“Stein's”已经获得了第二含义,而被告1936年秋以来对“Stein's”的使用以及使用方式导致公众相信这两家经营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如果允许其继续使用,这种误导还会发生,被告也将从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被告则抗辩称“Stein's”是其家族的简称,也是企业成员的姓氏,且由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竞争关系,原告无权禁止自己的行为。

  如果说要保护的话,由于被告早于原告在现在的街道营业,那么被告更应该得到保护。一审法庭认为原告无法得到衡平法上的救济,原告提出上诉。

  上诉法庭认为,“Stein's”是否是家族姓名不是重点,因为被告现在是一个企业,而不是自然人,被告是在以企业的身份从事经营。

  法庭认为,当盗用别人的商誉,一方面可能导致误导公众,另一方面可能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时,上诉人就有权制止被告的这样的行为。“不正当竞争的根本,就在于对于他人商誉的实质或者潜在的损害。”[73]

  上诉法庭指出,在此前近30年,被告一直都没有单独使用“Stein's”,而在被告进入现在的经营场所之后5个月,被告就更换招牌,广告上也凸显“Stein's”,被告的用意何在?这是巧合还是故意?

  上诉法庭更进一步指出,法庭现在几乎都一致认为,故意或者是无意也已经不重要,只要发生了误导公众以及导致混淆的情况,衡平法就会保护已经建立了良好声誉的商业名称,即便是一个家族姓氏。

  被告的行为表明,被告已经构成了对原告权利的侵犯。由于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计算,也没有这方面的诉求,损害赔偿在此不予考虑。

  直接从商誉类似财产的角度在衡平法里寻求禁令的依据与商标淡化理论已经非常接近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法官面临的最主要的难题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维护的是竞争秩序,即使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可以为当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但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障碍。

  上诉法庭法官在分析过程中起初质疑被告使用“Stein's”的动机,似乎是想从主观恶意方面来论证被告侵权。

  但是接下来,法官并没有沿袭这一思路,而直接从商誉类似财产的角度,在衡平法里寻求禁令的依据。这种论断,与商标淡化理论已经非常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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