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第三个案例中,法庭没有承认商标淡化保护。
但法庭的论述,认为即便是在非竞争性的产品上使用商标,也可能由于商标的强度而构成对商誉的盗用,因而应该被禁止。
这与商标淡化保护的概念已经无异。只不过,该州对于商标淡化的保护多借反不正当竞争之下的商誉盗用之名,而商标的驰名与否只是商誉盗用定性过程中的一个考虑因素。
至于Schechter强调的对所谓的独特性、臆造性商标的特殊保护,密歇根州显然并不认同。
俄亥俄州
Stein's案[72],1937年
本案的原告经营地在俄亥俄州To1edo市区Adams大街602号一幢五层大楼里,主营女士服装零售。
而被告经营地则在同一城市同一街区的612号,距原告经营地约4个门脸,主营钻石珠宝。
两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原告提出诉求,禁止被告在该市区以及附近的经营地,以及在商业广告中,使用“Stein's”这一词语。
原告和被告都是1906年在该市区开始营业,原告一直使用现在的企业名称,但是经营地在该市区有所变更,直到1931年才转到现在的经营地,而被告的经营地一直没有变化,但是名称进行过一系列的变化。
比如S.B.Stein或者S.B.Stein,Jewe1er,不过其称谓The S.B.Stein&Sons Inc.则是在被告搬迁到现在的经营地之后5个月才采纳的。
原告在开业以来,一直以“Stein's”作为其商标和企业名称,并且在商品标签、企业名称、海报、购物袋、包装纸上及所有的销售业务中使用该标志。
原告已投入近百万美元进行“Stein's”的广告宣传,1936年,原告在俄亥俄州注册了“Stein's”商标。
被告以前从未单独使用过“Stein's”商标,而是与其他解释性的词汇连在一起使用,包括在报纸的广告中也是如此。
但是1936年秋,被告在门口新立了两块内容为“Stein's”的电子牌,与原告的广告标志极其相似,只是在被告的柜台前,才有“珠宝”的字样。
而且,在报纸广告中也是将“Stein's”用大写字体突出显示在报纸的上端,而仅仅在底部不起眼的地方出现被告的企业名称字样。
原告的雇员证实,1936年秋以后,部分顾客要买珠宝,却来到原告的经营地。这表明,混淆已经存在,但是否这些公众认为原告合并了被告公司,或者是开了一个珠宝分铺,则无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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