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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侵权与商标淡化
2018-01-06 10:46:06 【作者/来源:本站整理】 【关 闭

  Aero-Motive案[61],1996年

  本案的原告是密歇根州的Aero-Motive公司,自1939年成立以来一直用“Aero-Motive”作为企业名称,1947年开始用同样的标志作为商标

  被告是Ohio公司,主要经营地在俄亥俄州,1991年改名为“US Aeromotive”,同年,开始欲图申请“US Aeromotive”商标联邦注册。

  原告发现后提出异议,该异议程序因为案件审理过程而暂时中止。

  原告提出的诉讼理由包括:商品来源的虚假陈述,Lanham法下的企业名称、服务商标侵权商标淡化,依据密歇根州普通法下的反不正当竞争,以及依据密歇根州普通法下的商标淡化。

  服务商标侵权与商标淡化

  法庭重点分析了是否构成Lanham法的商标侵权:从原告的商标强度、商品或者服务的关联程度、商标的近似性、实际混淆的证明、销售渠道、被告使用商标的意图、原告扩展到相关市场的可能性等探讨了混淆的可能性问题后,得出结论认为商标侵权不存在。

  至于第四个诉因,即密歇根州普通法下的商标淡化问题,法庭在判决中认为:“原告基于‘Homeowners,931 F.2d 1100’[62]和‘Conso1idated Cosmetics v.Nei1son Chem.Co.,109 F.Supp.300,(E.D.M ich.,1952)’两个案主张本州普通法下的商标淡化保护。

  但是这两个案例,Homeowners案是援引Conso1idated Cosmetics案,说密歇根州‘看起来’承认了商标淡化的诉因存在[63]。

  而Conso1idated Cosmetics案则是通过借鉴第一巡回法庭的意见来讨论淡化,而不是密歇根州的普通法。”法庭指出,在Westward Coach M fg.Co. Inc. v. Ford Motor Co.案[64]中,Indiana州地方法庭的法官在谈到商标淡化原则时提到,“密歇根州没有以立法方式采纳商标淡化原理,但是密歇根州在‘Conso1idated Cosmetics v.Nei1son Chem.Co.,109 F.Supp.300(E.D.M ich.,1952)’案中注意到这一原则很少适用,[65]该案也没有适用这一原则”。

  法庭还指出,原告提及在俄亥俄州的普通法之下,其也可以主张商标淡化,但是其诉讼中只主张在密歇根州下的普通法下的商标淡化保护,而被告也没有根据俄亥俄州的普通法进行抗辩,所以本诉讼不讨论俄亥俄州的普通法下的保护的问题。[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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