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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意义上的商标淡化
2018-01-06 10:18:19 【作者/来源:本站整理】 【关 闭

  案例表明,在各州反淡化立法出台之前,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萌生了反淡化的萌芽。

  不过,法官在判决中的理由各有千秋。

  例如,上述“Keep c1ean”一案所采取的是市场拓展理论,即分析当事人是否存在向潜在的市场开拓的权利,以及被告是否存在不当得利的可能。

  Aunt Jemima案和Budweiser啤酒案则强调被告在不同的原告并未进入的市场上使用同样的商标的做法可能使原告对于商标声誉的保护失控,因此对于被告行为的制止乃是基于对商标所承载的商誉的保护。

  以后的诸多案例虽然在延续对于原告的商誉进行保护的思路,但由于传统的商标混淆理论的影响根深蒂固,法官在努力调和这两者之间可能的内在紧张。

  Vogue案、Ro11s-Royce案、Ya1e案表明,法官尝试通过扩大的混淆理论进行突破,以达到淡化保护的目的。而在Tiffany案和Waterman案中,这样的尝试被放弃。

  法官所进行的论证表明,现代意义上的商标淡化概念开始零星地为司法界所接受。

  个别州对商标淡化的零星发展

  在州淡化立法和联邦立法之后,美国各级法庭遇到商标淡化诉讼之时,主要依据各州或者联邦的淡化法进行裁判,因而考查立法之前普通法在这些辖区的发展已经失去意义。

  不过,美国的个别州,比如密歇根州(M ichigan)与俄亥俄州(Ohio),迄今没有州淡化立法,但通常认为其存在普通法意义上的商标淡化。[56]

  考究这些州在普通法的层面对于商标淡化的立场,或可了解商标淡化在普通法中的发展轨迹。

  密歇根州(M ichigan)

  Conso1idated Cosmetics v.Nei1son Chem.Co.案[57],1952年

  本案原告拥有“Tabu”和“Taboo”两个商标,其主要产品为化妆品和清洁用具产品。

  因为原告多年经营且投入甚多,两个商标均成为驰名商标。但是除了“Tabu”牌清洁肥皂(该产品气味芬芳)外,原告没有任何其他肥皂或者清洁剂产品。

  普通法意义上的商标淡化

  被告的产品是Rustboo牌清洁用品,但主要是用于除锈和润滑铁具,产品有异味。两者的产品在包装、形状、价格等方面均不一样,但属于同一门类。

  被告在注册Rustboo商标时遭到原告的异议。但商标局认为两者不可能产生混淆,所以维持被告的注册申请,原告因此提起诉讼。

  法庭的判文大段是在分析混淆的可能性问题,认为产品属性及其销售渠道完全不同,商品的分类只是便利于行政管理而已,不能说明两种产品是类似的。

  在做了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的裁断之后,法官继续讨论了关于衡平法以及淡化法的问题。

  关于淡化,法庭指出,淡化确实赋予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禁止他人在不相同也不类似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权利,但是依据1948年的Pro-Phy-Lac-Tic Brush Co.v.Jordan March Co.案[58],淡化的前提是商标必须相似。而本案不存在这个前提。

  本案经常被引为密歇根州承认普通法意义上的淡化的典型案例。从这个判例来看,法官好像承认了淡化原则,因为判决是说如果本案两造商标相似的话,法庭或许会考虑淡化诉因,即便不存在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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