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17年的Aunt Jemima案[44]中,原被告的商标均为“Aunt Jemima”,但分别注册在自制面粉和煎饼果酱上。
原告使用在自制面粉上的商标注册在前,在被告使用“Aunt Jemima”商标在煎饼果酱上多年之后,原告发现这一情况并提起诉讼。
一审没有支持原告的诉求,上诉法庭认为,由于被告在进行商标注册和使用之前已经知晓原告的商标,而且由于原告的商品与被告的商品销售渠道和销售对象的接近,可能导致原告对自己的产品质量和宣传都失去控制(被告如果生产出质量低劣的煎饼果酱,
人们会认为是原告所为,从而对原告的声誉构成损害)。原告的声誉因此被控制在被告的手中,因此,被告的使用应该被禁止。
在1923年的Budweiser案[45]中,原告依据密苏里州M issouri法成立,生产经营地在圣路易斯(St.Louis)。
原告生产麦芽及其副产品,尤其是Budweiser啤酒(属于麦芽啤酒),在美国几乎家喻户晓(虽然原产地是在奥地利)。
被告经营地在纽约,生产麦芽糖浆,因使用“Budweiser麦芽糖浆”(Budweiser Ma1t Syrup)的商标被起诉。原告要求被告在有关麦芽的相关产品上停止使用Budweiser。
法庭认为,尽管Budweiser最初有地理标志的意味,但是经过原告及其前人的40多年的努力,该标志在1907年获得注册,到1918年已经有1千万的广告费用投入以及30亿瓶的销售量,因此,Budweiser已经具有第二含义。
法庭援引在先的Aunt Jemima案,认为本案的情形与之类似,因此,被告的使用应该被禁止。
在1924年的Vogue案[46]中,法官虽然禁止被告在帽子上使用原告使用在杂志上的“Vogue-gir1”商标,但裁判文书中并不是基于淡化,
而是基于这样的推理:“那些不知道的,可能认为原告制造了这些帽子,而那些知道原告不是制造商的,可能认为原告在某种程度上支持、赞助或者认证了被告的产品”,这是通过对混淆理论扩大解释的方法来加强保护。
在1925年的劳斯莱斯(Ro11s-Royce)案[47]中,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收音机的电子管产品上使用Ro11s-Royce品牌。尽管Ro11s-Royce只是汽车、飞机产品上的知名品牌,法官认为:“电力系统是汽车和飞机的重要部分。
在建立了电力属于重要组成部分的两个行业中的知名品牌之后,对于他人而言,很自然地会把标有电子管的收音机和这个知名品牌联系在一起,
他会认为原告把其高质量的产品延展到了新的、电子收音机领域”,“被告的使用无疑会借用原告的商誉,而且在其产品质量不佳的情况下,会损害商标承载的声誉”。
通过拓展竞争性产品的概念,法官扩大了对于商标权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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