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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次表态定牌加工不构成商标侵权(一)
2017-12-26 16:02:00 【作者/来源:本站整理】 【关 闭

  最高法首次表态定牌加工不构成商标侵权(一)

  涉外定牌加工(俗称OEM)的产品上的商标与国内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相近,是否构成侵权,这个问题曾在业内引起广泛的争议,各地工商执法人员和法官对此也莫衷一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PRETUL”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再审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浙江省浦江亚环锁业有限公司(下称亚环公司)OEM产品上的相关标识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业内人士认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的首次正式表态,必将对同类案件的裁判产生重大、深远影响。

  亚环公司两输侵权官司 亚环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经营范围为锁具、五金工具的制造、加工及销售等。2011年1月,中国香港莱斯防盗产品国际有限公司 (下称莱斯公司)以亚环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带有“PRETUL”标识的挂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亚环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5万元。

  最高法首次表态定牌加工不构成商标侵权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了解到,莱斯公司主张的商标是第3071808号“PRETUL及椭圆图形”,注册在第6类挂锁、五金锁具等商品上。而亚环公司的挂锁上,标识的也是“PRETUL”。 亚环公司辩称,涉案产品系其接受墨西哥储伯荷拉密斯塔斯公司 (下称储伯公司)委托所生产的涉外定牌加工产品,完全出口墨西哥,未在中国市场实际销售,不会引起中国消费者的混淆,故并未侵权。

  浙江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亚环公司在其加工的挂锁包装盒上标注的商标,与莱斯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已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亚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莱斯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被告双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随后也认定亚环公司侵权,判令其赔偿原告8万元。此后,亚环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定非商标使用 最高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亚环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其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虽然该条最后一句系2013年《商标法》修改时新增,但这只是对商标的使用所做的澄清,避免将不属于识别商品来源的使用行为纳入商标使用范畴,进而导致《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扩大适用。

  最高法院认为,亚环公司依据储伯公司的授权,上述使用相关“PRE-TUL”标志的行为,在中国境内仅属物理贴附行为,为储伯公司在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墨西哥国使用其商标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性条件,在中国境内并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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