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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中的商标淡化
2017-12-22 21:25:58 【作者/来源:本站整理】 【关 闭

  普通法中的商标淡化

  美国反商标淡化法与美国法律体系中的很多制度不同,商标淡化几乎没有普通法的渊源。“虽然从理论上说,一个州可以在成文立法之外,通过普通法判例的方式自由地采纳商标淡化制度,但实践中几乎没有这样的判决。”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里甚至认为,反淡化原则的适用只能依据成文法。

  不过,司法实践对于淡化理论的探索早在1927年Schechter提出商标淡化的观念之前就已经开始。在各州反淡化法出台之前,各级法庭已经进行了反商标淡化的探索。

  甚至在1996年联邦淡化立法出台之后,一些没有进行淡化立法的州在地方诉讼中仍依据普通法对于商标淡化进行保护,这成为商标淡化发展进程中与淡化立法同样重要的一个分支。

  普通法中商标淡化早期的突破

  在Schechter的文章出台的前后,在美国本土,一些法官已经突破普通法的惯例,将商标权的保护扩展到非竞争性的产品上,尽管突破的方式各有千秋。

  普通法中的商标淡化

  例如,在1910年的“Keep c1ean”案中,原告在清洁毛刷类产品上使用“Keep c1ean”商标,但未使用在牙刷上,被告在牙刷上以及在包装装潢上使用和原告类似的“sta-K1een”商标,原告认为这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原告,原告提起上诉。

  上诉法庭认为“Keep c1ean”是描述性词汇,很难说构成了商标,因此被告在牙刷或者卫生洁具上使用该标志不能认为是商标侵权。但是上诉法庭认为,被告销售“sta-K1een”牙刷并且在包装盒、标签上刻意模仿原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任何一个商家在进行商业销售的时候有无限的选择进行商品包装,而被告刻意选择其有力的竞争对手的商业包装,以至于消费者难以区分这两者的区别。

  被告抗辩说在用这样的包装进行牙刷销售的时候,原告并没有进军牙刷市场,因此不会因被告的销售而致损害。法庭认为被告的这一结论不可信。

  原告已经在生产高质量的清洁用具方面获得声誉,当然就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军牙刷市场,而且,熟悉原告的清洁用具的消费者很快会认可牙刷的质量。因此,原告并没有放弃进军牙刷以及其他卫生清洁用具方面的产品,并在该产品上使用“Keep c1ean”的权利。

  法官最后的结论是,这个案例可以简单地判为:如果被告没有恶意,就应该自动停止使用;如果有恶意,就应该被强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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