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echter的主张源于在现实中商标法的保守以及法官对于传统商标法的维系。
他的反淡化理论重申了保护商誉的重要性,并且认为独特性与臆造性的商标本身就是商誉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其值得赞许之处。
但是Schechter似乎走得太远,他所谓的商标的独特性以及臆造性能够创造商誉的说法已经有些勉强,而所谓最值得商标法保护的就是这些内容则显示出他的认识上的局限。
对商誉起重要作用的因素有很多,商标的独特性或许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但是并非所有对商誉起作用的因素都应该成为商标法保护的内容。
未经使用的独特的臆造的商标或许可以用版权法、商业秘密法进行保护,强调用商标法进行保护显然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前提:未经使用的商业标志如何承载商誉?没有承载商誉的商业标志怎能成为法律上的“商标”,又怎么能适用商标法?
此外,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美国的融合也黯淡了Schechter的批判,因为这意味着美国商标法的改革没有采纳强化物权性保护的商标淡化的模式,而是走向了注重消费者利益保护的一端,在将原来不曾视为商标保护内容的描述性商标以及企业名称等统统纳入了商标法的保护体系之后,商标使用以及混淆的可能性的判断成为商标侵权判定中更为关注的对象。
或许是因为这些原因,Schechter的主张在美国的实践中从来就没有被完全实现过。但是他的主张至少引起人们对于当时的商标法体系的反思,并导致了混淆理论扩张到完全不相关的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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