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今年5月,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宣布将ofo共享单车更名为ofo小黄车。小编曾发文担心ofo更名过早,“ofo小黄车”或隐患重重。但是,担心的事情还是来了,近日,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fo)就因商标侵权问题被告了。
8日下午,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该商标权纠纷。原告是“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人智能)。数人智能请求法院判令ofo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余元。
“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数人公司”代理律师称,“ofo小黄车”侵犯了“小黄车”的注册商标。
ofo代理律师指出,“数人公司”长期未使用“小黄车”商标,通过诉讼牟利。
(图片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数人智能 观点
据悉,数人智能原名为咔扑(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2月22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其更名为“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数人智能之所以提起诉讼,是因为他们将“小黄车”三个字注册成了商标(商标号分别为17541750和17541835),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涉案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数人智能认为,ofo作为一家大型公司,有能力也有义务注意到“小黄车”为原告已核准注册的商标。ofo使用“小黄车”的行为构成侵权。
数人智能认为被告今年5月17日正式将品牌名称从“ofo共享单车”更改为“ofo小黄车”,并将“ofo小黄车”在其App名称、App启动界面、用户登录界面、官方广告宣传以及活动中持续地、多次地使用在显著位置,还在多类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ofo小黄车”、“小黄车”等商标,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与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ofo 观点
ofo不同意赔偿原告,强调消费者看到ofo小黄车,知道其指的是共享单车,不会想到原告,并表示:“ofo小黄车整体是经过设计的、图形化的,其显著性、识别性和知名度都远高于小黄车,两者在外观、视觉效果上区别都非常明显,尤其ofo小黄车指向是非常明确的,自行车租赁服务,两者在含义和指代上也有区别。”
ofo指出,在数人智能2015年7月29日申请注册“小黄车”前,被告事实上已经在市场上推出“黄色自行车”,并使用“ofo”及“小黄车”,大量媒体也进行了宣传报道,且均以“小黄车”称呼被告“ofo共享单车”。
从实际使用情况来看,数人智能并没有在涉案商标所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过该商标,相反ofo小黄车从2014年起持续使用,在短期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其已经建立了稳定的消费群体和市场格局。
ofo还提请法庭注意,数人智能从2013年10月30日起,除抢注小黄车商标外,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多个他人知名商标或与他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包括世界知名商标KURENT(卡伦图)、MAXIN及啦啦拼车等。原告从申请注册至今均未真正进行商业性使用。答辩人是在先使用,ofo认为原告是恶意抢注、诉讼牟利,违反我国《商标法》规定,违背司法审判精神,不利于国家“互联网+”行动推进。
最终,原告方共提交41份证据,被告方提交了28份证据,庭审持续了4个多小时,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双方均表示要回去考虑。合议庭宣布休庭。
千慧视点
在该案之前,很多互联网企业也被卷进过“侵权”纠纷。
原告“小黄车” 商标是依法注册的,但是是否会认定“ofo小黄车”侵权,需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
首先是商标是否相同近似,使用商品是否相同类似,就本案的情况,要看ofo这个“互联网+自行车”的模式,究竟给用户提供一种什么内容的服务,目前大部分“互联网+”企业都会提供软件、程序、数据传播的服务,ofo使用上述服务,只是达到最终提供租自行车服务的介质,其实际提供的还是租车服务。
其次,根据新《商标法》规定,如果“ofo小黄车”能够证明,在原告申请“小黄车”之前,其“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这都取决于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和效力,所以鹿死谁手尚不可知,我们静静的等待法院的判决。
但是,这都不是最重要的,小编还是想要提醒各位,在品牌建设运营中,一定要“市场未动,商标先行”,要选对商品及服务类别,并有战略意识地进行商标布局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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