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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慧分享】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界定的七大考量因素
2017-02-04 11:46:40 【作者/来源:本站整理】 【关 闭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需要综合考虑原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关联性和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等因素。

  新年伊始,企业发展关心的问题咱不能忽视,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有哪几方面的界定因素?千慧知识产权给您一一道来。

1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可以从标志本身构成、创意来源进行区分,即标志本身为臆造性产生的,则其独创性程度较高,在社会公众中被关注、认知、记忆的可能性越高。同时基于生活常识的一般判断,诉争商标标志与驰名商标标志发生相同或近似的概率也就越低,若彼此一旦构成相同或近似,则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存在联系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标志本身若为任意性,或来源于社会公有领域的客观事物,则诉争商标标志与驰名商标标志发生相同或近似的概率也就越高,可能彼此构成相同或近似,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存在联系的可能性相对于前者则越小。

本案中,引证商标的“金龙鱼”文字本身为现实自然界存在的水生鱼类的名称,即非臆造性词汇,被其他经营者联想作为商标予以注册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驰名商标的知名度

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社会影响范围越大,对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而言,知悉驰名商标的可能性也就越高。在此应当注意,对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进行认定时,应当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对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进行整体判断、综合考量。

本案中,基于引证商标多次受保护的记录以及在案其他证据,在“食用油”商品上的知名度是应当得以确认的,但是就知名度本身而言,也是存在个体差异的,会基于不同案件证据所呈现的具体内容得出相应程度的判断。

3标志之间的近似程度

驰名商标与诉争商标标志近似程度越高,即标志本身相同或基本无差异,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存在联系的可能性越高。消费者在对事物进行认知时,往往近似程度越高的,被容易产生联想的几率越大。在此需要指出,若标志本身构成要素为任意性词汇时,此时消费者对相同标志的联想是指向驰名商标,还是指向具体标志的“公共含义”亦应当进行区分。

本案中,虽然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都含有“金龙鱼”,然而考虑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建筑模型、室内水族池、水族池罩等商品,当消费者在该类商品上认读到“金龙鱼”时,其对引证商标的联想应当是有限的。

 

4商品(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

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渠道及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性越强,相关公众被误导的可能性越高;反之迥然。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模型、室内水族池、水族池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金龙鱼”核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渠道等方面差异明显,关联程度较弱。

5商标实际使用的状态

综合驰名商标的市场使用状态,以及诉争商标的市场使用或该商标相关商品(服务)的具体领域商业运营情况,判断驰名商标所有人因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将会受到的损害程度、范围,从而尽可能作出符合市场实际经营状况的客观化判断。

本案中,当事人对此并未举证予以证明,但是根据日常的生活常识可知,二者商品在销售渠道、场所等方面差异明显,特别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模型、室内水族池、水族池罩等商品专业性较强,在特定专业领域市场内销售的情形较多,不同于一般的生活食用产品的销售领域。

6判断主体的界定及重合程度

因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相关公众本身对驰名商标已经熟知,故为了确保对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适当界定,应当以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为基础,对是否会产生误导进行认定。若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的相关公众与驰名商标之间联系越紧密,重合程度越高,则因诉争商标申请注册而产生误导的可能性就越高。

本案中,“食用油”市场中的品牌种类较多,其消费群体虽然庞大,但是在当事人并未举证证明其所占市场比率的情况下,不易将相关消费群体均认为是引证商标的消费者,故在考虑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消费群体的特殊性情况下,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消费群体并不当然具有高度的重合性。

 

7注册的主观意图

可以通过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主体所注册商标的数量、自身的经营规模、范围、是否存在待价而沽的情形等,对其主观意图进行判断。若能够认定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存在恶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则被法律予以规制的可能性越大。

本案中,基于在案证据尚不足以推定诉争商标申请主体具有主观恶意。

 

千慧解读

 

   中国驰名商标( well-known marks of China)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对于什么是“相关公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这样规定的: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而对什么叫做“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声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申请驰名商标对于商标的保护具有如下好处:
1、对抗恶意抢注;
2、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
3、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
4、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5、防止其它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
6、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等。


来源:摘引自《中华商标》杂志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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