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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洁家纺被起诉索赔790万,是谁设计了他的“寐”商标?
2014-11-30 17:35:46 【作者/来源:本站整理】 【关 闭

2015年5月,陈顺泽将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梦洁家纺”)告上法庭,索赔790万元。其称梦洁家纺已使用十多年的“寐”品牌的图形商标系他创作,但梦洁家纺没有给他任何报酬。

梦洁家纺“寐”品牌总经理涂云华称陈顺泽在无理取闹。“寐”品牌的图形商标并非陈顺泽设计,而是由另一个和公司有合作关系的郭先生设计。公司已经向郭先生支付过相关设计费用了,但具体费用是多少,她不记得了。

昨日,梦洁家纺的代理律师在开庭审理后接受采访称,梦洁家纺旗下“寐”品牌的图形商标,并非陈顺泽设计。

一方面是陈顺泽在法庭上,出示了“寐”品牌的图形商标设计原稿,并阐述了他的设计理念及创作过程,并且有证人出庭作证称自己看着“寐”品牌的图形商标的出生,并且还充当了艺术指导的角色。

另一方面是梦洁家纺的代理律师称“你(陈顺泽)就拿了一份这样的设计底稿,找了几份证人证言,然后就说人别人(被告)用了十几年的东西是你的。”其觉得梦洁家纺被起诉有一定的荒诞性。

那么,该如何证明一件设计作品的作者是谁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但是,在本案中,最大的分歧即是谁创作了“寐”商标。是陈顺泽还是梦洁家纺口中的郭先生?以及作者该如何证明自己是作者?

依笔者看,首先,作者应当保留自己的设计原稿及历次修改的图样等原始文件。

另外,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证明,比如将作品打印后装入信封并密封,邮寄给自己。作者在收到密封的物品后并不启封,而是完整地保存它。后期一旦发生纠纷,利用信封上的邮戳显示的寄出日期即能证明作品的完成日一定在该日期之前,而侵权日期肯定要晚于作品完成日期,以作品完成的时间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最重要、最直接的证明文件当属在作品设计完后就向国家版权局或者省版权局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拿到著作权登记证书。

最后,委托千慧设计的商标图样不仅经过商标注册前的专业查询,而且都是赠送著作权登记证的,从源头上解决您的商标图样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需求,请拨打热线电话400-860-1992,千慧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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