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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首,恍然如梦;再回首,侵权依旧!
1970-01-01 08:00:00 【作者/来源:本站整理】 【关 闭

十二年一轮回,十二年前,“再回首酿皮”作为兰州市首例小吃商标被侵权案备受人们关注。十二年过去了,兰州“再回首”酿皮再度陷入商标侵权的漩涡。

2000年,兰州市城关区再回首餐馆在“餐厅、快餐馆”等服务项目上申请了“再回首”商标,该商标于2001年5月通过商标局审查获得注册权利,注册号1579902。商标信息如下:

 

从流动摊点到固定摊点到店铺,创始人白发海坚持着自己“相知相伴常相聚,回忆回味再回首”的理念,一步步经营。自2001年去的商标注册权利开始,更坚定了创业的梦想以及将兰州地方名优小吃的文化继续传承和发扬下去的信心。

近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工商局商广科查处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某人在超市内经营“再回首”酿皮生意,但其商标并未注册,按新《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案中行为属于比较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已经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目前工商部门已责令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做进一步处理。

如何判断商标侵权呢?

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亦无法律依据,但在客观上行使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2、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或者即将发生损害后果,表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产品销量的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的降低等; 

3、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所遭受的损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造成的; 

4、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的判断: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原料、用途等方面相同,并且具有共同的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致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

 

 

附:商标法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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