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肖志夫于2006年在“培训、演出、音乐厅、现场表演”等服务上申请一件“朗朗”商标,该商标于2010年取得注册,被争议后在前段时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撤销,原因是中国著名钢琴家郎朗认为“朗朗”商标损害了其名誉权和荣誉权。肖先生不服,遂将商评委告上法庭。该案近日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朗朗”商标与“郎朗”名字相近,该商标注册侵犯了郎朗姓名权,驳回了肖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郎朗在“朗朗”商标申请之前,已在钢琴演奏领域获得大量荣誉,成为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钢琴演奏艺术家。争议商标“朗朗”尽管与“郎朗”在首字上存在一定差异,但二者仍然在字形、整体外观、呼叫上极为相近,且“朗朗”商标核定使用在与郎朗所从事的钢琴演奏相近的演出、音乐厅、现场表演等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在看到争议商标时,误认为相关服务是郎朗所提供,从而可能不当地利用了“郎朗”这个姓名之上所负载的声誉,构成对郎朗本人在先姓名权的侵犯。
那么为什么会存在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呢?
第一,商标权与姓名权都有区分作用,在构成和功能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第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姓名特别是名人姓名的商业利用价值逐渐显现出来,“傍名人”的现象越来越多。
将名人姓名用于商标注册是否会侵犯名人合法的在先姓名权,关键还在于商标权的取得或行使是否影响或妨害名人姓名权的行使,是否会涉及侵犯名人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人格的利益如“潘石屹”商标在棺材上被人注册,财产利益如“乔丹体育”在运动鞋、运动服等产品上注册后与NBA球星迈克尔乔丹的纠纷。
从商标法的角度来判定,无论是注册原则还是使用原则,商标保护的出发点都是防止混淆,这也是商标的基本作用。商标法上的混淆是指已经或者可能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及有关方面发生的误认。
如何确定使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是否足以造成名人财产利益的损失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1.名人姓名商标使用在何种商品或服务上。本案中“朗朗”商标使用在了与郎朗所从事的行业相关的服务上。
2.考虑名人姓名商业化利用的现状。本案中郎朗在演出、音乐厅等相关联的领域内知名度较高。
3.考虑商标中的文字与名人之间的关联度。本案中法院就认为“朗朗”虽然与郎朗首字不同,但偏旁部首相似,容易引起混淆。
“千小慧”最后还要提醒大家:
对于商标申请人来说,首先要有基本的商业道德,在注册申请的时候尊重他人的权利,不能以投机取巧作为商标注册的手法。即便法律确认了相关权利,也会失去相当一部分的消费者的信任、尊敬,失去美誉度的基础。
国内品牌要坚持自主创新的道路,依靠明星的品牌效应终会出现老化问题,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还必须靠产品研发设计的能力、渠道销售力、整个渠道供应链的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提高。
以名人姓名作为商标经营即把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与名人的影响捆绑在一起,这样做显然是有一定风险的。明星代言的产品不乏有出现质量问题而波及到人的,相反因为明星作出违反社会治安甚至违法的行为的时候也一定会将影响波及到产品。简单的代言就会出现很多问题,代言不成功通过解约还能消除一部分不利影响,但如果将人名作为商标宣传出现问题后面临的风险显然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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