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千慧
发布时间:2020-03-26
文章来源:千慧知识产权

”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2008年2月27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1109期《商标公告》上。2008年5月30日,美盛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但是未被商标局支持。美盛公司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于2011年4月8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后本案还经历了行政诉讼程序。后续程序及具体情况如下:
”商标、第4118226号“MOSAIC”商标、第4228482号“美盛”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三件引证商标的使用商品均为第01类“肥料;磷酸盐;氮;碳酸钾;农业用钾;磷酸盐(动物饲料成份);氮(动物饲料成份)”)。
”商标早已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很高声誉,申请人持续多年以“
”形式组合使用其商标的方式也早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和接受,被异议商标完全抄袭申请人商标的使用形式,是典型的搭便车、攀附申请人商誉的不正当行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关规定。
”图形作品几乎完全一致的图形作为商标一部分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
”设计拥有毋庸置疑的在先著作权。诉争商标的申请显然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31条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对图形部分不享有著作权的裁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改正。
”、“
”设计作品的著作权;
”,因此第三人抄袭或者模仿原告的作品嫌疑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