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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66952号“政和”商标驳回复审案 - 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官网
第10466952号“政和”商标驳回复审案

作者:千慧

发布时间:2019-05-30

文章来源:千慧知识产权

商标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之驳回复审案例

商标图样:

申请号:10466952

商标类别:35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商业研究;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统计资料汇编;计算机文档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审计

申请人:济南政和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依法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驳回复审的主要理由:

1.通过引经据典,证明“政和”并非仅指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其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而且其他含义更易于被一般公众所接受。事实上,“政和”能够作为商号被合法登记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2.“政和”既是申请人的商标也是申请人的商号,经过申请人广泛大量的使用,在其所属行业中已经具有了较高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产源联系,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驳回复审的主要证据:商务印书馆1978年12月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于2008年8月出版的《雄:汉武帝评传及年谱》等资料关于“政和”渊源和含义的介绍;证明经过申请人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具有较高影响力、显著性得到增强的证据等。

裁决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申请商标的第二含义强于其作为县级地名的含义,其注册符合商标法之规定,依法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对企业的启示: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是商标法的原则性规定,除非有更强理由证明该商标具有强于地名的第二含义,如:凤凰、泰山等,否则该商标不仅不能注册,而且禁止使用,违反相关规定不仅仅导致商标无法注册,而且还有可能因违法使用而受到行政处罚。因此提醒企业,对于这类商标务必要慎用!

如果企业已经将此类名称用作商号申请了工商登记,而且使用了较长时间,无法轻易放弃该商标名称时,我们有必要借助驳回复审的救济途径尽可能阐述商标名称所具有的其他含义,获得商标评审委员会得认可,取得权利。此时,提供权威文献、杂志、书籍等,对于认定地名的第二含义至关重要!

当前,对于县级以上地名的审查政策相对严格,而提供权威、可被接受的网络、文献之记载对于申请人来说,实际上并不容易,即便是在提供了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仍旧会考虑核准此类商标的社会影响,而不一定支持复审请求。为此,我们建议企业尽可能避免直接使用地名或者包含地名的词语作为商业标识使用,或者采用同音词替代或者外形图形化等表现形式作变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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