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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78865号“SDA”商标提供使用证据案 - 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官网
第4978865号“SDA”商标提供使用证据案

作者:千慧

发布时间:2018-12-27

文章来源:千慧知识产权

商标图样:

注册号:4978865

商标类别:35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饭店管理;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文秘;订阅报纸(替他人);计算机录入服务;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

商标注册人:山东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撤销申请人: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撤销申请人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第4978865号“SDA”商标在“广告”服务项目上的注册。商标局依法受理并向商标注册人山东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在2个月内提交在2012年6月12日至2015年6月1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向商标局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答辩人山东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商标使用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商标注册人与商标许可使用人之间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证实许可使用人被授权全权负责商标注册人的广告资源和工商业管理,并使用“SDA”商标标识进行相应的商业活动;

2.商标许可使用人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资源授权经营合同;

3.商标许可使用人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和发票;

4.商标许可使用人在其经营场所和办公用品上使用“SDA”商标标识;

5.广告公司经营的媒体杂志《新航空》上,使用“SDA”商标标识,宣传其广告招商业务。

裁决结果:

商标局认为山东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合法有效,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决定第4978865号“SDA”商标不予撤销,维持注册。

对企业的启示: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例如:使用在酒店、房地产、运输、广告、教育等领域的商标均为“服务商标”。准备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常常比商品商标更加复杂,因为“商标法意义上的服务商标使用方式”的定义往往是一个让企业头疼的问题,不留神的话,很容易按照“商品商标”的使用方式提供,显然这种错误将极有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

服务是无形的,这就决定了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必须借助一定的媒介来实现,以达到让相关公众识别服务来源的目的。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服务商标的使用:一是将商标张贴、悬挂于提供服务的场所或者印刷、粘贴于提供服务的工具、附赠物、促销商品上。本案中,商标使用人将“SDA”标识张贴于办公场所,使用在媒体杂志上进行广告招商活动就属于这种情形。二是将服务商标悬挂、张贴于服务场所以外的建筑物、公共汽车等公共场所,或者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媒介中进行广告宣传。比方说,我们经常看到房地产公司将其标识体现在屏幕广告,列车和飞机杂志广告等就属于这种情况。这里补充一点,在百度推广、搜索引擎、手机广告等网络媒体上使用商标的情形,现在普遍也认定为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服务商标和商号之间的联系往往是密不可分的,综合性服务企业旗下可能有多个服务商标,如百胜餐饮集团旗下就有:肯德基、必胜客、小肥羊、东方既白等不同风味的餐饮服务品牌,这类企业的服务商标直接用于其店面门头和内部设施中,一般不会体现企业商号“百胜餐饮集团”,因此这类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容易提供。大多数国内的服务企业往往只有一个服务商标,尤其是服务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往往与企业商号完全相同,在准备使用证据时,企业往往混淆“商号使用”与“服务商标使用”。在此,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的是,服务商标与商号在功能上是重合的,都可以引导消费者记忆服务提供商,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目的。如果服务商标是简单的文字商标,对于该文字部分的突出使用认定为是“服务商标的使用”,这种理论也是可以被接受的,企业可以准备这类型证据抗辩第三人撤销的理由;如果服务商标中含有图形等非中文部分,那么单独使用文字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是对“商号的使用”,而无法认定为是对“服务商标的使用”,此时,企业搜集的使用证据应当与注册商标的标识完全一致,至少与注册商标的组合要素一致、视觉上无明显差别,方能克服第三人的撤销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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